(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家庭财富传承的复杂情境中,房产继承往往成为矛盾的焦点。本案中,陈嘉豪、陈嘉辉、陈嘉峰、陈嘉琳作为同胞兄妹,因父母离世后遗留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的继承问题,陷入了一场漫长的司法纷争。父母的相继离世,未留下明确遗嘱,使得原本亲密的兄弟姐妹在面对房产这一重大资产时,各自的利益诉求逐渐凸显,最终对簿公堂,寻求法律的公正裁决。
二、案件详情
(一)原被告信息
原告:陈嘉琳,系被继承人陈志强与林女士之女,主张按照与兄弟姐妹达成的协议合法继承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
被告:
陈嘉辉:原告陈嘉琳的兄长,天津户口,曾签署放弃继承协议,但认为自己未从中获得利益,要求在房屋过户给陈嘉琳的前提下,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陈嘉峰:原告陈嘉琳的兄长,认可在放弃继承协议上签字,但对协议内容及签署过程不认可,要求卖房分钱,不同意陈嘉琳的诉讼请求。
郑婉清:陈嘉豪配偶,陈嘉豪已去世,郑婉清认为放弃继承协议存在乘人之危情况,应属无效,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以保障其作为重症患者后续治疗费用及生活开销。
郑晓萱:陈嘉豪与郑婉清之女,代理陈嘉豪处理部分继承事项,对放弃继承协议和声明书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提出质疑,同意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遗产。
(二)争议焦点
2016 年 1 月 1 日签订的放弃继承协议以及 2016 年 2 月 15 日陈嘉豪作出的声明书是否真实有效。
陈嘉峰、郑婉清和郑晓萱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理由是否成立。
陈嘉辉提出的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陈嘉琳已支付给郑晓萱的9 万元款项性质究竟是借款还是履行协议的补偿款。
(三)法院查明事实
陈志强与林女士共育有子女四人,即陈嘉辉、陈嘉豪、陈嘉峰、陈嘉琳。陈志强于2012 年 9 月 18 日死亡,林女士于 2015 年 4 月 1 日死亡,遗留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一套。2016 年 1 月 1 日,四兄妹就房屋继承达成书面协议,约定房产由陈嘉琳继承,陈嘉琳以现金形式补偿给陈嘉峰 16 万元、陈嘉豪 20 万元、陈嘉辉 30 万元,三人放弃继承。2016 年 2 月 15 日,陈嘉豪作出书面声明,因陈嘉琳尽主要赡养义务,愿以 20 万元补偿换取其法定继承份额,支付方式为陈嘉琳继承过户后每年支付 5 万元,支付 4 年,陈嘉豪委托女儿郑晓萱代理相关继承事项。陈嘉豪在声明人处签字捺印,陈嘉琳、陈嘉辉在兄弟姐妹处签字捺印,郑晓萱在子女处签字捺印。
庭审中,郑晓萱、郑婉清对陈嘉豪签字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后撤回鉴定申请。陈嘉峰认可签字但不认可协议内容及签署过程,且未在声明书中签字。陈嘉辉认可协议和声明书但要求居住权。陈嘉琳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及收条证明已付给郑晓萱10 万元(含 9 千元信用卡支付至医院账户),郑晓萱与郑婉清认可收到 9 万元,但称是借款用于治病,陈嘉峰也认为是治病借款。现陈嘉琳同意一次性支付折价补偿款。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由原告陈嘉琳继承。
原告陈嘉琳支付被告郑晓萱、郑婉清补偿款十一万元;支付被告陈嘉辉补偿款十六万元;支付被告陈嘉峰补偿款三十万元,以上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案件分析
(一)继承方式的确定
被继承人陈志强、林女士死亡时遗留的一号房屋,因未留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陈嘉辉、陈嘉豪、陈嘉峰、陈嘉琳作为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该房屋。然而,陈嘉琳提交的放弃继承协议表明,四人已就房屋分割协商一致,陈嘉辉、陈嘉豪、陈嘉峰放弃继承,房屋由陈嘉琳继承并给予相应补偿,此协议改变了法定继承的分配方式。
(二)放弃继承协议及声明书的效力认定
签字真实性:郑晓萱、郑婉清虽质疑陈嘉豪签字真实性,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反驳,且郑晓萱在声明书中签字确认,表明其知晓并参与相关继承安排。
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主张:郑晓萱、郑婉清主张协议乘人之危、显失公平,但缺乏足够依据。协议是在各方协商基础上达成,陈嘉豪作出放弃继承决定时,应是对自身权益的权衡,且未明确证据表明陈嘉琳存在乘人之危行为。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陈嘉豪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明确,郑晓萱、郑婉清未证明陈嘉豪对放弃继承反悔,故其对协议和声明书的异议未获法院支持。
(三)继承人反悔的处理
陈嘉峰在诉讼中对放弃继承反悔,但未说明充分事实及理由,法院不予认可。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诉讼中,继承人反悔需有合理理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认,陈嘉峰未能满足这一要求。
(四)房屋居住权问题
陈嘉辉要求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因房屋由陈嘉琳继承后,陈嘉琳拥有完整物权,陈嘉辉的居住权诉求需与陈嘉琳协商解决,法院在本案继承纠纷中不予直接判定。
(五)款项性质认定
陈嘉琳主张已支付郑晓萱9 万元补偿款,有转账凭证及收条为证。郑晓萱称是借款,但如为借款应出具借条而非收条,法院据此认定该款项为履行协议的补偿款,陈嘉琳仍需支付剩余 11 万元补偿款给郑晓萱、郑婉清。
五、胜诉办案心得
证据收集与固定至关重要:原告陈嘉琳在案件中胜诉,关键在于其收集并提交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放弃继承协议和声明书,以及支付部分补偿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和收条等证据。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持了其主张。在继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注重对相关协议、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的收集与妥善保存,以便在诉讼中占据主动。
对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代理律师精准把握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包括协议继承)的法律规定,明确在无遗嘱情况下,合法有效的继承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同时,对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反悔的法律规定及处理方式有深入理解,能够应对被告提出的各种抗辩理由,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合理应对被告异议:面对被告对协议真实性、合法性的质疑,以及对款项性质的不同主张,原告方通过积极配合法院调查、补充相关证据等方式,合理回应被告异议。例如,在被告对陈嘉豪签字真实性提出鉴定申请后,虽最终被告撤回鉴定,但原告方在整个过程中积极准备应对方案,确保自身主张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