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人物关系:李逸峰与前妻林女士育有子女李悦娜和李浩然,林女士于2000 年因病去世,同年 8 月 30 日,李逸峰与何女士登记结婚,李逸峰于 2013 年因病去世。
房屋情况:1998 年 4 月 20 日,北京某单位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分给李逸峰,李逸峰折算工龄后支付全款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该房屋属于李逸峰与林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林女士去世后,其在房屋中的二分之一份额,由李逸峰、李悦娜、李浩然各自继承六分之一。李逸峰拥有房屋份额共计三分之二。
遗嘱情况:2005 年,李逸峰立下遗嘱,表明将自己在房屋中的份额及其相关财产在死后由何女士继承。
前期诉讼:何女士曾以遗嘱继承纠纷起诉李悦娜和李浩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涉案房屋三分之二份额归何女士,六分之一归李悦娜,六分之一归李浩然。
本次诉讼:因何女士名下无其他房屋,涉案房屋是其唯一住所,且与二被告关系紧张,房屋无法处于共有状态,何女士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涉案房屋归自己一人所有,自己向李悦娜、李浩然各支付房屋六分之一的折价款。诉讼中,何女士申请重新鉴定房屋价值后又撤回申请,同意以2013 年确定的市场价值 1025500 元为准。二被告则以李悦娜儿子长大成人急需住房、李浩然无住房为由,不同意何女士的诉求。
二、争议焦点
房屋所有权归属:何女士主张涉案房屋归自己一人所有,基于其拥有房屋三分之二份额、无其他住房且与二被告关系紧张无法共有房屋的情况;而李悦娜和李浩然则不同意,认为自身也有住房需求。
房屋是否应当分割:何女士认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即自己无其他住房且与二被告关系紧张;二被告则主张不同意分割涉案房屋。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原告何女士所有。
原告何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李悦娜折价款十七万零九百。
原告何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李浩然折价款十七万零九百。
四、案件分析
物权归属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在本案中,之前的生效判决已确认涉案房屋的份额分配,何女士享有三分之二份额,李悦娜和李浩然各享有六分之一份额。这是本次诉讼中物权份额的基础。
共有财产分割原则:不动产或动产可以由多个主体共有,按份共有人按份额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财产或作重大修缮,一般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即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份共有人也可请求分割。本案中,何女士无其他住房且与二被告关系紧张,这构成了重大理由,使其有权请求分割房屋。
法院判决依据:综合考虑何女士对房屋享有三分之二份额,以及其与二被告曾因遗产继承问题诉至法院,关系紧张难以维持房屋共有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将房屋判归何女士所有,并由其给付二被告折价款较为适宜。对于折价款数额,参考2013 年评估的房屋价值,依据二被告的房屋份额确定。
五、胜诉办案心得
重视生效判决的效力:之前关于房屋份额的生效判决是本次诉讼的重要基础,在后续的法律主张和案件推进中,要充分利用生效判决确定的事实和权益,为当事人争取有利地位。
精准把握法律规定:深入理解物权归属、共有财产分割等相关法律条文,准确运用法律依据支撑当事人诉求。在本案中,明确共有人请求分割财产的重大理由情形,为当事人请求分割房屋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全面了解当事人情况:充分掌握当事人的实际生活状况,如何女士无其他住房这一关键信息,能够在法律框架内找到更合理的解决方案,增强诉求的合理性和说服力。
注重证据收集与运用: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房屋价值评估报告等证据,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本案中,何女士虽撤回重新鉴定申请,但同意以之前的评估价值为准,合理利用了已有证据,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