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结束后,受雇的农民工尹某被拖欠工资6.5万元,一直没能结清。无奈之下,尹某将雇主刘某、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都告上法庭。2月26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启东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2023年3月,华某公司(承包人)与禹某公司(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将案涉项目在内的工程分包给禹某公司,后禹某公司又将项目分包给浩某公司。2023年4月,浩某公司与无资质的刘某签订《联合施工协议》,约定由刘某对案涉项目进行实际施工,尹某受刘某雇请在案涉项目务工。务工结束后,经结算,刘某向尹某出具欠条一张,写明刘某欠尹某工资65000元,承诺于2023年12月全部付清。后尹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将刘某、华某公司、浩某公司起诉至法院。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尹某应刘某雇请,至案涉工地务工,提供了劳务,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务费。现尹某主张欠付劳务款,刘某不持异议,故对尹某要求刘某支付劳务款的诉请予以支持。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故华某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先行清偿责任。浩某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刘某个人,属违法分包,对刘某结欠尹某的劳务款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尹某支付劳务款;浩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某公司对刘某欠付尹某的劳务款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后华某公司(承包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称,刘某、浩某公司不是分包单位,在分包单位未被总承包单位认可的前提下,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否则无法排除下游单位利用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则套取工程款的可能性。
南通中院二审认为,华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其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因案涉工程项目出现浩某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的违法分包情况,华某公司未尽到相应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华某公司应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国务院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了工程经分包转包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该条例的出台,有效整治了总包单位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同时,也提示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严格落实该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起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于分包单位有关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得到及时足额的发放,从根源上减少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发生。
法条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通讯员 尹泽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严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