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峨山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被执行人刘某某有能力还款却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峨山县人民法院遂依法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日。被拘留期间,刘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通过拘留所管教干警联系其亲属代为履行所欠工程款16371.4元。

  “法官,我接到拘留所管教打来的电话,我父亲对自己拒不履行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我已经跟申请执行人沙某某约好了,一起到法院兑现我父亲所欠的工程款。”近日一早,被执行人刘某某的女儿给执行法官打来了电话。

  原来,这是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刘某某支付沙某某工程款16774.4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某仅支付403元,对余款16371.4元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法院在受理沙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后,穷尽查控措施,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月7日,根据沙某某提供的线索,承办法官查到刘某某在外省打工,有固定收入,其间还将房屋出租给他人。遂找到刘某某进行沟通,刘某某仍不履行,其行为属于被执行人有能力还款却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遂依法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日。

  在被拘留期间,刘某某通过拘留所管教联系其亲属代为履行。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刘某某的女儿支付沙某某剩余工程款16371.4元。鉴于刘某某的表现,申请执行人表示谅解,法院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措施。

  本报记者 管继方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