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晓安)遗嘱是法律赋予自然人按照自身意愿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但法律对立遗嘱并非完全没有限制。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没有为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份遗嘱的效力应如何认定?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阿明与前妻生育一子小波,两人离婚后,阿明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了自己名下。之后,阿明与珠珠相识并同居,两人生育一女小洁。后阿明因故去世,去世时小波26岁,小洁9岁。阿明去世前小波悉心照料陪护,阿明亲笔书写《遗嘱》,明确房产由儿子小波继承。
然而,小洁、珠珠不认可该《遗嘱》,诉至法院,认为两人有权继承阿明遗产,要求确认享有案涉房产的份额,不同意获取相应价值的补偿款。小波辩称,阿明通过自书遗嘱方式将案涉房产指定由其继承,不应再根据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房产系阿明的遗产。阿明在去世前亲笔书写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系阿明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阿明在订立遗嘱时明知其女儿小洁年纪尚幼,属于法律上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却未给女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为充分保障小洁的合法权益,结合阿明去世时小洁距离成年的时间,综合考虑被继承人遗产价值及使用情况、小洁日常生活、接受教育、医疗支出等基本生活保障、当地的基本生活和消费水平等因素,法院判决由小洁继承案涉房屋部分份额,剩余份额根据遗嘱由小波继承。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民法典》特别规定的必留份制度,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旨在平衡遗嘱自由和法定继承人的利益,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生存权利,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法定继承不同,在遗嘱继承中,往往更多强调被继承人生前真实意思表示,仅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考虑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阿明基于其生前儿子小波尽到了赡养义务之考量将其房产指定由其继承。但是,于法,其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足够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于情,其作为父亲未考虑年幼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要,未能履行抚养义务。本案判决认定了遗嘱的真实性,又综合考虑遗嘱人的遗产价值与使用情况、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以及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等因素后确定应保留的份额,对遗产妥善进行分割,在严守法律底线的同时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