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结”更要“事了”,案结不是审理的终点,事了才是实质解纷的目的。近日,大悟法院民一庭张晓东法官在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后,通过判后答疑、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实质化解矛盾纠纷。
保证金返还引争议
2024年1月18日,被告江西某建筑劳务公司将一抽水蓄能建设项目承包给原告湖北某建筑劳务公司,原告公司交纳了10万元保证金并组织工人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因被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原告公司退出施工。后因保证金返还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退还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调解不成及时判决
立案后,张法官第一时间联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开展调解工作,由于杨某情绪较大,多次拒绝沟通并称保证金已退,张晓东法官便按法定程序开庭审理。审理后,双方对保证金各执一词,调解不成张法官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综合认定案件事实,及时对此案作出民事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退还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判后答疑再调解,“案结”终“事了”
“张法官,我们公司收到判决书了,公司需要您判后答疑:公司同意付款,只是我们公司效益不好,希望原告公司能让一点,法官能否再组织一次判后调解?”
“判决尚未生效,若你们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我可以再组织一次调解。”
被告公司表示愿意退还保证金,想要进一步协商具体退还数额。本案虽已作出判决,但判决尚未生效,本着从根源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张法官决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判后调解”,当即联系原告公司代理人朱某,从情、理、法多角度讲事实、摆道理,原告公司最终同意调解。
近日,张法官组织双方到法院敲定最后金额,因对金额和付款时间争议较大,调解未果。一小时后,已经离开的杨某返回法院,称同意张法官提出的和解方案,双方最终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公司当即退还2万元,余下保证金于2025年6月1日前全额返还。
此案通过判后调解举措,不仅促成当事人和解,更有效避免衍生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直以来,大悟法院始终秉承“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着力推进多层次、全流程实质解纷,有效避免了“案生案”,诉源、执源治理取得实效。
本文来源于大悟法院民一庭 图片:谭红艳 编辑:金 瑶 审核:夏 轲 田 昕,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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