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行为不容小觑
它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近日
蓬溪县公安局金桥派出所
接辖区群众报警
称小区内有人高空抛物
接警后
值班民警立即赶赴事发小区
发现现场遗留有植物、瓷质花盆碎片等
虽未造成人员伤亡
但此恶劣行为
给小区内群众的生活和安全
造成了严重威胁
▲高空抛物案发现场
民警详细调查了现场情况
并询问目击证人后
展开了走访调查工作
经查
2025年1月6日8时许
居住在蓬溪县金桥镇某小区8楼的
王某某(女,37岁)与其男友刘某
因琐事在电话中发生争吵
王某某遂将摆放在阳台上的三个瓷质花盆
肆意抛出阳台
致使三个花盆砸落在小区内部道路上
险些造成人员伤亡
▲8楼视角
经询问
王某某如实供述其因泄私愤
冲动之下进行高空抛物的事实
目前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
已被蓬溪公安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嫌疑人送拘
警方提示
遂宁公安郑重警告
高空抛物伤人害己
切勿有侥幸心理!
若有此类行为
必将依法严惩!!!
法条小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对此情形,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同时,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来源:遂宁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