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们,今天讲个让人后背发凉的真实案件!有个叫周某的男子,因为生活不如意,竟想出了一个丧心病狂的“求死”办法,那就是通过高空抛物砸死人来让自己被判死刑。6天之内,他多次疯狂抛物,结果真的酿成了一死一伤的悲剧,这事儿在法律上究竟该如何定性呢?咱们一起来盘一盘!
先来看看,周某的行为到底该定高空抛物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周某连续朝着楼下的小吃街扔了两桶5升桶装水、3罐未开封可乐,还有足足8块砖头。这可不得了,一下子砸中了3名食客和摊主,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乍一看,这确实是高空抛物行为,但大家要知道,高空抛物罪一般适用于情节比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而且这个罪的法定最高刑也就一年有期徒刑。可周某的行为已经导致人员伤亡,造成这么大的危害,只判一年肯定不合理。所以,定高空抛物罪根本没办法全面评价他的恶劣行径,也做不到罪责刑相适应。
再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刑法规定,要是使用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些行为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那就构成这个罪。周某的所作所为完全符合这一罪名的构成要件。他在抛物的时候,心里明知道从高空往下扔东西会砸伤甚至砸死路人,可他还是朝着人流密集的小吃街疯狂丢砖头、重物。他就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砸伤人、砸死人的危害结果发生,就为了能被定罪判死刑。而且,他扔砖头等物品的行为,和放火、决水、爆炸这些行为一样,都对公共安全有着极大的威胁,并且已经实实在在造成了1死1伤的惨剧,还让小吃街的秩序大乱。所以,周某的行为更应该被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可能有人会疑惑,造成了1死1伤,为啥不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呢?这是因为,周某的主要目的不是专门针对某个人去杀害或者伤害,他是通过高空抛物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危害的是公共安全,而不是针对某个特定人的身体健康。他扔东西砸到的人是随机的,所以不符合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接着,咱们聊聊这案子里民事赔偿的事儿。到底谁该来承担赔偿责任呢?侵权人、物业、小摊摊主又有着怎样的法律关系呢?
周某作为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人,是导致这一死一伤结果的直接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他必须承担因自己侵权行为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害者或者家属可以向法院起诉周某,要求他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各种费用。
除了周某,物业在这事儿里也可能脱不了干系。从法律关系上来说,主要涉及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和侵权责任关系。先说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和小区业主或者商业区域的使用者之间是有服务合同的,物业有责任维护公共区域的安全和秩序,保障大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可在周某6天内十几次高空抛物伤人的过程中,物业竟然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去阻止,这明显就是管理上的疏忽和过错。所以,物业因为没有履行好安全保障职责,违反了服务合同,受害者或者家属可以依据合同向物业追究违约责任。
再看侵权责任关系。按照《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这类建筑物管理人,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伤人。要是物业没做到,导致有人因为高空抛物受到损害,那就可能构成侵权。在这个案子里,如果物业没有安装监控摄像头、加强巡逻等,而且这种不作为和受害者遭受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物业又存在过错,那物业就得承担侵权责任。受害者或者家属就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要求物业赔偿损失。
说完了人祸,咱们再脑洞大开一下,如果被天上掉下来的陨石砸死,这在法律上又该怎么看呢?
想象一下,狗蛋正走在路上,突然狂风大作,一颗陨石从天而降,直接把狗蛋砸死了,旁边翠花等人的房子也因为陨石引发的火花着了火。从法律角度讲,这种被陨石砸中的情况,属于极其罕见又不可预测的天灾。陨石坠落是自然现象,根本没法预见,也没办法避免。在大多数法律体系里,对于这种因为自然灾害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通常没有法律规定谁必须要提供补偿。因为这属于不可抗力,也就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还无法克服的事件。所以,从法律责任方面来说,狗蛋被砸死,不存在某个人或者某个组织的过错,一般也没有法律要求必须进行补偿。不过呢,如果狗蛋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那就有可能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从保险公司拿到一定的保险金。这得看保险合同具体咋写的,有些保险政策可能会包含对天灾的保障,但这可不是法律强制规定的,而是基于保险合同双方的约定。
另外,政府或者相关机构可能会出于人道主义,给受害者家庭一些援助,像提供经济支持、安排心理咨询服务等。但这不是法律规定必须要做的,只是政府或者社会组织的一种自愿行为。
回到周某这个案子,他精心预谋高空抛物,危害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安全,还真的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最终,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他死刑,这就是他应得的惩罚,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家人们,这案子给咱们提了个醒,不管生活多不如意,都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法律一定会给每个人最公正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