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家庭房产交易中,借名买房、房款支付争议以及房屋归属纠纷时有发生。这类纠纷不仅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还牵扯到法律层面的合同效力、物权归属以及证据认定等问题。本案围绕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归属展开,涉及夫妻关系、继承关系以及借名买房的认定,对处理类似家庭房产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王秀兰和李明作为夫妻,共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是依法确认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二人所有,要求被告张悦立即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至他们名下;二是判令张悦返还多余的购房款37 万元;三是要求张悦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人称,他们是夫妻关系,育有一子李阳,李阳与张悦是夫妻,且育有一子李浩,李阳于2019 年 9 月 30 日去世,此后李浩一直由他们照顾。为方便接送李浩上学,他们与张悦商议在学校附近购房。由于自身无法贷款,便卖掉唯一的通州房屋,在海淀区购买了涉案房屋。2018 年 7 月 13 日,王秀兰分两次向张悦和李阳转账,房屋登记在张悦名下。房屋购买装修后,他们和李浩一直居住在此,相关费用也由他们缴纳。现得知张悦要卖房,故而起诉至法院。
(二)被告答辩
张悦和李浩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王秀兰与李明系夫妻,育有李阳。李阳与张悦于2010 年登记结婚,育有李浩,李阳于 2020 年因死亡注销户口。
2018 年 3 月 1 日,张悦和李阳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赵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购买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合同显示成交价格 135 万元,家具家电等作价 245 万元,合计 380 万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确认书显示,借款人是张悦,共同借款人是李阳,贷款 70 万元。张悦提交的还款明细单显示,截至 2021 年 11 月 26 日贷款余额 620934.8 元。该房屋登记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6 日,权利人为张悦,并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设立抵押登记。
此外,王秀兰和李明在2018 年 2 月 10 日出售了名下位于通州区的房屋,售房款合计 439 万元。2018 年 7 月 13 日,王秀兰向张悦转账 373 万元,同日向李阳转账 44 万元,转账摘要显示为 “存款”,两笔共计 417 万元。诉讼中,二原告提交名下无房产记录,主张出售的通州房屋是其唯一住房。
庭审中,二原告称不知购买一号房屋的具体金额,因无法办理贷款,故借用张悦名义购买。张悦表示不知道李阳收到44 万元,不掌握李阳名下银行卡,只收到王秀兰支付的 373 万元,主张该款项是二原告对购买一号房屋的赠与,还称自己为装修、租房申请了银行贷款 70 万元。二原告称一号房屋总款 380 万元,已向张悦和李阳支付 417 万元,37 万元包含在 44 万元中,所以要求张悦返还差额 37 万元。同时,张悦向法庭提交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发票、还贷明细等。
诉讼中,二原告主张本案是借名卖房合同纠纷,称借张悦和李阳名义购买房屋,只是没有书面合同。张悦则称,二原告出售通州房产后通知了自己和李阳,售房款一部分用于偿还李阳看病产生的债务,另一部分用于购买一号房屋并由其夫妻贷款,二原告同意将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她和李阳共有。二原告称自己年纪大且要照顾孩子,没时间购房,并向法庭提交视频主张借名卖房。另外,二原告主张一号房屋购买后一直由自己和李浩居住使用,张悦不在此居住,且张悦没有负担孩子生活、教育等各项开支。张悦称一号房屋由二原告居住使用并交纳水电等费用属于正常范畴。
三、裁判结果
驳回王秀兰、李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借名买房认定:虽然王秀兰、李明与张悦、李阳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合同,但双方音视频显示就购房达成一致,即由王秀兰、李明出资,因贷款原因房屋登记在张悦、李阳名下。然而,现房屋存在贷款和抵押情形,贷款未还清,抵押登记未解除,不具备过户现实条件。
款项性质认定:对于37 万元的主张,李阳银行明细显示转账摘要为 “存款”,与原告主张的购房用途不符,且该账户在李阳生前已有多笔生活开销,所以二原告以购房款为由要求张悦返还,依据不足。
证据与事实认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审查了双方提交的各类证据,包括转账记录、合同文本、音视频资料等,从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判断,以确定案件事实。如对转账摘要“存款” 的认定,结合账户使用情况判断款项性质。
五、胜诉办案心得
重视书面合同签订:在借名买房等房产交易中,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房屋所有权归属、出资方式、贷款偿还、过户时间等关键内容,避免因口头约定产生纠纷时无法举证。
证据收集与整理: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证据,如出资凭证、沟通记录、音视频资料等,并进行合理整理,形成完整证据链。在本案中,音视频资料虽证明了部分购房约定,但因缺乏其他有力证据支持,仍无法实现当事人诉求。
法律风险提示:在接受委托时,向当事人详细说明房产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如房屋抵押、贷款未还清对过户的影响,以及款项性质认定的复杂性等,让当事人对可能面临的风险有清晰认识。
庭审策略制定:庭审前,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制定合理的庭审策略,明确争议焦点,围绕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如在本案中,明确借名买房关系认定和款项性质争议为焦点,针对性地进行庭审准备。
沟通与协调能力: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保持与当事人、法官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有效沟通。及时向当事人反馈案件进展,解答疑问;与法官清晰表达观点,尊重法庭秩序;在必要时,尝试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寻求和解可能性,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