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石某是受雇于某信息技术公司的一名外卖骑手,2020年11月8日,在送餐途中与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后原告石某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一审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支付其经济损失1005756元,石某自负医疗费131958.68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2021年8月4日,原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3年4月11日,某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为工伤。经鉴定,原告之伤有3处构成伤残,鉴定结论为:构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四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经查,雇主公司没有为骑手缴纳工伤保险,但通过电子投保方式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

石某根据工伤认定结果,诉至法院要求某信息技术公司、某保险公司向其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全部工伤待遇,共计1674663.7元。扣除已获赔的1005756元,加上自负的医疗费131958.68元,合计800866.38元。

某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是以被保险人承担雇主责任为前提。由于某信息技术公司没有向原告支付赔偿,原告无权直接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

某信息技术公司辩称:2024年3月28日,已与石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某信息公司将案涉全部理赔权益转让给石某,由其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石某是否有权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某保险公司与某信息技术公司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石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是雇佣关系,在责任保险中系第三人。

石某在外卖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认定属于工伤,若雇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则石某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某信息技术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则某信息技术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核定后承担石某工伤赔偿责任。

由于某信息技术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根据《保险法》规定,此时被保险人某信息技术公司有权请求保险人某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人石某赔偿保险金。本案诉讼过程中,某信息技术公司与石某达成和解协议,将理赔权益全部转给石某,故石某有权直接要求某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

关于赔偿数额,石某工伤事故评定为四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四级伤残的标准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石某月工资为861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0810元。根据某信息技术公司应赔偿石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数额及石某的诉讼主张,同时根据保险单的约定条款,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石某伤残赔偿金180810元、医疗费50000元、误工费13500元、营养费1750元,合计246060元,驳回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石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雇主责任保险是雇主为了弥补因雇主责任导致受雇人受伤害,雇主赔偿受雇人而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转移赔偿风险,减轻雇主经济负担,雇主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该类诉讼中原则上由雇主作为原告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若雇主与受雇人达成协议转移理赔权益时,受雇人有权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

关于雇主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一方面是保障期间,雇主责任险的保障期间要求雇员是在“受雇期间”即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所受的伤害,且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应以雇主对受雇人应赔偿的责任范围为限,对于雇员未在执行雇主安排的任务,或者与完成安排的任务无关的活动期间受到伤害,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项下亦无赔偿责任。

本案中因某信息技术公司未为石某投保工伤保险,石某在送餐途中因工伤致残,某信息技术的赔偿责任范围应为因工伤产生的伤残赔偿金,对于其他主张,除非保险条款有特别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一方面是保障范围,必须是从事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关键在“意外伤害”和“职业性疾病”,自身长期所患疾病或其他原因引起的非职业性疾病的,不能归属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

此外,雇主责任保险对工伤保险是一个很好的补充,可覆盖不能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能及时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试用期员工、返聘退休人员等。但投保雇主责任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该保险只能降低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企业仍应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编写:李圣前 耿春雨,来源:淄博市高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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