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凝聚人人参与洱海保护的共识,大理州洱海管理局、大理市洱海管理局、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在“智慧洱海”微信公众号联合推出“曝光台”专栏,梳理曝光相关案例,让大家引以为戒。希望人人争当洱海保护的监督者,及时发现、上报、制止不文明行为,共同守护洱海“母亲湖”。

案例一

2024年11月19日11时24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梁某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梁某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11月19日18时5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施某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施某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11月19日22时36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杨某斤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杨某斤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11月20日12时38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杨某辉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杨某辉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11月21日18时9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张某斌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张某斌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洱海,刻不容缓!这不仅是为了保护洱海的生态环境,更是为了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为保护洱海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当你在洱海边看到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时,请不要犹豫,勇敢地站出来制止,还可以用手机记录下来,并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上报,我们将会及时处理。让我们用实际行动,守护洱海的清澈与美丽,让这颗高原明珠永远闪耀。

来源:大理州洱海管理局 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

编辑:陈丝华

值周: 胡亚玲 杨丹妮

主编: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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