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报讯 《苏州市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苏州在食品连锁经营领域开展食品安全管理的制度保障再上新台阶。昨天,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等部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办法》实施后的新要求、新规范进行解读。据了解,该《办法》是全国首部专门针对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的地方立法。

苏州现有持证食品经营主体19.8万家,其中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占比约20%,目前全市总部在苏州的连锁品牌企业达40余家。做好连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尤为重要。经前期多轮评估、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并经12次修改、3次不同阶段集体讨论,《办法》于今年1月正式发布。

市司法局副局长吴睿表示,《办法》作为统筹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发展和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将我市在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创新实践通过立法予以固化,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形成示范效应,是我市“小切口”立法的生动实践,为推动我市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工作适应新时代要求提供了法治保障。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林振兴介绍,《办法》共31条内容,涵盖食品经营过程控制、事故处置、监督管理等食品连锁经营的全流程,以及连锁经营总部、门店、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等各环节的操作及管理规范。

《办法》聚焦促进全市食品经营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培育、壮大总部经济,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明确举措,从综合政策、科技金融、人才创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为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提供一系列支持。同时,《办法》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收集和回应食品连锁经营企业的需求,通过多种形式对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加强指导和服务。

《办法》以食品安全监管的数字化、专业化、网格化、全员化、实体化、手册化“六化”为手段,明确针对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建立立体监管体系,内容包括: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主要负责人责任、保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培训、考核等作出规定;从食品安全自查、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角度,推动企业落实食品安全手册化建设;由市场监管部门划分监管网格,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推进食品安全数字化建设等,提升全市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监管质效等。

针对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采购量大、供应链长、门店数量多等特点,《办法》明确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同时,在《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的基础上,补充细化了总部在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中的具体责任,明确门店应当保存配送清单,并提供能够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等材料的方式。

相较于食品销售,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餐饮服务的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更加集中易发。对此,《办法》对连锁餐饮的食品安全作出专门规定,包括对中央厨房的设立和检验检测提出要求,规定网络经营与门店经营的食品质量安全应当保持一致,门店应当对需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使用封签封口,对食品添加剂管理作出规定,并鼓励连锁餐饮做好信息公开和食品加工过程公示等。

此外,《办法》从增强监管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出发,细化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其中,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并将总部和门店的评价情况相衔接,加强信息公开;突出同一总部不同门店监督检查的关联性要求等。

下一步,苏州市场监管部门将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依据《办法》各项条款,做好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违法严惩,提升食品连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树立苏州食品安全管理的新典范。(苏报融媒记者 葛芝 实习生 田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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