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虚假诉讼案

——利用虚假诉讼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2023年4月,段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与杨某、黄某银、刘某强、罗某波、史某建、叶某、周某、张某珑、李某勇、陶某彬等人(均另案处理)共谋,捏造段某英与杨某、黄某银与刘某强、罗某波与史某建、叶某与周某、叶某与张某珑、李某勇与陶某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段某英、黄某银、罗某波、叶某、李某勇为原告,以杨某、刘某强、史某建、周某、张某珑、陶某彬为被告,先后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6起民事诉讼,致使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段某指使他人以上述民事调解书为依据,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套取杨某、刘某强、史某建、周某、张某珑、陶某彬等6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资金共计30.53万元,交由杨某、刘某强、史某建、周某、张某珑、陶某彬使用,段某收取报酬37035元。案发后,段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段某多次指使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段某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专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具有专用性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住房社会保障制度,职工和单位按月进行住房公积金缴纳,符合规定条件方可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行为人在不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情况下,以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手段违规提取公积金,严重影响公积金正常管理秩序,且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打击,以有效震慑违法犯罪,提升公民合法使用公积金的意识。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打击重点集中在违法违规操作提取公积金的“黑中介”人员上,对其依法严惩。对于出于个人生活需要,委托“黑中介”违规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的其他人员,要综合考虑其行为动机、主观恶性、犯罪手段和后果、案发后表现等,合理确定刑事责任,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认为是犯罪。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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