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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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后,如果当事人对再审结果仍不服的,申请检察监督往往成为了最后的希望之光。

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照宪法、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对审判机关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实行全过程法律监督,即从立案到庭审、宣判的整个诉讼过程,还包括法院的执行活动。

当事人或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认为法院审判或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民事案件检察监督案件的受理

一、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三)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三、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按以下几种情形进行处理:

一、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三、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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