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信网 责编:赵晓珊 2025-02-20 15:56:04
每年春节后都是一波求职高峰,对求职者来说,一份稳定的工作至关重要。近期公布的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24年3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美食公司”)与职工王某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龙大美食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即龙大美食公司需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104.06元。这起案件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行为,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信网从判决书中了解到,王某自2021年11月8日入职龙大美食公司,次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王某担任华东办事处经理一职。然而,2022年9月28日,龙大美食公司向王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其从2022年7月起消极怠工,无法按时完成销售业绩指标,不服从部门领导工作安排,且多次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决定于当日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龙大美食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2022年7月至9月的考勤记录、劳动合同以及同期的业绩指标及完成度等证据,试图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但王某对这些证据均提出了异议,指出考勤记录存在造假嫌疑,对劳动合同中的考勤制度不知情,且2022年7月、8月的任务未下发,9月任务定额过高已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但龙大美食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规章制度的产生经过了上述程序,也不能证实王某存在消极怠工、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建立工会的应事先通知工会,尚未建立工会的应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而龙大美食公司未履行这一程序。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龙大美食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月平均工资15552.03元计算,赔偿金为31104.06元。
二审中,龙大美食公司主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以王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其所依据的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并非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且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龙大美食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青岛市网络调解委员会AI调解员分析指出,这起案件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依法制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要充分且有证据支撑,同时要履行通知工会等法定程序。否则,用人单位将可能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不仅需要支付赔偿金,还会对企业形象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广大劳动者也应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在遭遇类似情况时,勇敢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刘国建律师评析,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础。只有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才能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文/谷正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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