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信网 责编:陆云琦 2025-02-21 18:11:44

信网2月21日讯 近日,市民赵女士在个人社交平台反映,位于青岛西海岸新区富春江路的晋级托管学堂存在不给付试岗工资的问题,引发网友关注。赵女士表示,自己曾在该机构试岗三天,最终未能通过考核,但离岗时机构工作人员告知她试岗期间无任何工资。为此,她将情况反映至有关主管部门,经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协调,机构最终为其结清了三天劳动报酬。

据赵女士在个人社交平台发文称,她于2025年1月6日接到青岛西海岸新区晋级托管学堂(富春江路店)的通知开始试岗,从事低年级学生课后辅导工作。然而在1月8日晚上下班时,却被告知试岗未通过且不予结算工资。赵女士对此深感疑惑,一方面,晋级托管学堂并未明确告知她试岗不通过的具体理由;另一方面,在试岗期间,她仅在晚上负责批改试卷,且当时正值学期期末,工作强度较大。赵女士认为机构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考核标准,仅通过三天批改试卷就认定她不适合该岗位,这并不合理。

赵女士还指出,试岗第一天机构未告知其下班时间为18:30,导致她第一天工作超时1小时。她提供的上班时间记录显示,1月6日为9:30-19:30,1月7日为9:30-18:30,1月8日为9:30-17:30 。

在遭遇试岗工资被拒付后,赵女士多次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在反映问题后,她收到了劳动监察部门的回复,要求其与该机构的人力资源部门(HR)对接。但赵女士却发现根本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且该机构的杨校长也迟迟未通过她所发送的微信好友申请。

赵女士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该机构的行为涉嫌违规。该事件最终在长江路街道办事处的协调下得到解决,晋级托管学堂向赵女士结清三天试岗费用430余元。信网就此事联系了该教育机构,其负责人表示,已认真学习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识到自身错误,承诺今后不会再出现类似问题。

青岛市网络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AI调解员分析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晋级托管学堂在试用期结束后未给予赵女士相应工资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未来,晋级托管学堂应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遵守劳动法规。(谷正原 耿润)

[来源:信网 编辑:陆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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