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刘胤衡 记者 陈晓)消费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购买,是否能享受“退一赔三”?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知假买假”引发的食品安全赔偿纠纷案,判决支持消费者退货,但未支持其三倍赔偿请求。
2023年4月,李某在某公司购买了350盒规格为 80g的预包装红茶,每盒 98元,总计货款 3.43万元。李某以该产品生产商与虚假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对应,且未标注配料表及生产者联系方式、质量等级等重要信息,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为由,起诉要求某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据悉,李某在本案前已经两次购买过同款产品,分别为40盒、150盒,金额共计1.8万余元,且就前两次购买的同款产品以他人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退还货款、支付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大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某公司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李某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购买的案涉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但本案中,根据李某自述的购买目的、购买次数和数量,结合其职业身份、过往诉讼案件情况,难以认定其购买案涉产品系基于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故对李某请求某公司退回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请求某公司支付价款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大兴区法院主审法官提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旨在打击和遏制违法行为,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对于连续多次购买同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分别起诉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情况,消费者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不因“明知”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而丧失,但惩罚性赔偿责任范围应以连续交易整体情况综合考量,剔除背离正常生活消费所需的部分后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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