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中和黄某波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检察院起诉。二人对指控无异议。查明,黄某中从不明身份的卖家处购买了一辆价值46000元的皮卡车,明知其来源不明且无合法手续。随后,他告诉黄某波,并指示其以12000元的价格将车贩卖。最终,黄某中分得9000元,黄某波得3000元。该车是被抢的赃物。二人均主动投案。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黄某中、黄某波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人均为主犯。由于他们自首,法院决定对二人各判处六个月监禁,缓刑一年,并罚款一万元。

主要问题
案件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在逃是否影响掩饰罪的认定;

二是如何认定掩饰犯罪所得的数额。

法院认为,上游犯罪的存在是认定掩饰罪的前提,即便上游行为人未被捕,只要证据确凿,仍可认定。对于犯罪所得的数额,法院指出应以实施掩饰行为时的价值为准。

总结
临武县法院在上游犯罪行为人未归案的情况下,依然认定黄某中和黄某波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根据其自首情节作出适当判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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