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网上有个话题#花八万给妈妈补上十几年的社保#比较火,大家来看看:



网络大V“风的节奏吹”特意发了一帖



“#花八万给妈妈补上十几年的社保#

都说农民没有退休金,
看,可以一次性补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按一次性补交最高档次8万元左右,
就可以在60岁后,每个月领2000元左右,
这不就解决问题了吗? ”

吹老师的说的数字我没有详细研究过,不敢确认准确性,但吹老师的说法是对头的,毕竟我也有亲戚是农民,他们也缴过保险,我有了解,通过补缴养老保险确实能实现领取“退休金”的养老保障。

如果只是停留在感慨“农民没退休金”,不采取补救行动,到达退休年龄了,确实领取不了什么“退休金”的,或者说领取得很少很少。

实际上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对补缴养老保险已经作了原则性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从该规定看,实现退休保障有三类方式:基本养老金、农村养老保险待遇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这三类最好最充分的当然是基本养老金了,但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需要一个前提,就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实际生活中,很多人达到退休年龄时并未满足15年缴费年限,那就得继续缴,直至15年。注意此时是“向后缴”,不可以退休到龄后当年一下子缴,立马就领取养老金。

补缴养老保险不是想当然想缴就缴的,各地对养老保险补缴的做法不尽相同,我对江苏省的养老保险略知一二。

《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对补缴养老保险规定了11种情形,我们来看看规定:

“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形 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类情形中起始补缴时间为最早时间,用人单位成立后招录用的职工起薪时间迟于最早时间的,以用人单位成立后招录用的职工起薪时间为准。

(一)1991年12月31日前各地实施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期间,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费的,用人单位可补缴原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费,固定工本人不需补缴费。

(二)1991年12月31日前各地实施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本人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1992年1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除第(三)项规定企业之外的其他城镇各类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自行使用的未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的职工,未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1996年1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为行文方便,我只列出四种情形,感兴趣的可以直接搜索 《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看看你或者你家人符合不符合补缴情形。

我所说的不是想补缴就补缴的精神简单说就是,不得违反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重点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为什么要如此“苛刻”呢,原因很简单,不能让人有心存侥幸,该缴的时候不想办法缴,到了退休年龄再去补缴获取养老金,这做法不厚道;如果不加区分支持这做法,养老保险制度就没办法运转了,大家都退休了再缴养老保险,这怎么行?

正如,一个人平时从不缴医疗保险,等生病了再去缴医疗保险准备立马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这可行?显然不可行。

除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还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有的地方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比如成都就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政策一般早于法律规定,及时了解政策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关于人事和劳动保障的信息,那真的是变化多端,一定要加强学习啊。切记,从国家和从子女处拿钱感觉不一样。

当然了,各地在实施补缴上的操作上可能有区别,包括在理解上也有不同,为获取权威信息,建议拔打当地12333人社服务热线咨询相关问题,为了获得最权威的信息,建议就同一个问题在不同的时间段打两通电话。都是实实在在的技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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