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宋某于2007年3月入职甲公司,担任板式下料岗位。2018年至2022年间,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五份《员工不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内容包括宋某因已缴纳农村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自愿要求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承诺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2024年1月8日,宋某向甲公司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以公司未缴纳社保和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通知公司被迫离职,并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费用和支付经济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宋某签署了《员工不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自愿放弃社会保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声明放弃,用人单位均不能豁免这一义务。因此,宋某有权要求甲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然而,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未办理社会保险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即“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而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均以用人单位负有过错为基本特征。本案中,宋某五次签署《员工不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应当认定宋某未能办理社会保险的主要原因是其个人意志。若仍支持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宋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宋某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尽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但这一结果是由双方共同行为导致的,而非公司一方的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在本案中,甲公司未给宋某缴纳社保并非单纯由公司单方面造成的,且没有证据表明宋某在发出《被迫离职通知书》之前曾要求甲公司补缴社保但被拒绝。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要旨】
本案警示企业,工伤保险的缴纳是企业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商业保险无法代替工伤保险的保障功能。希望广大用人单位引以为鉴,合法合规地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切实保障员工在工伤发生后的权益。这不仅是对法律的遵守,也是企业对员工的基本关怀与保障。
【法律分析】
社会保险的强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声明放弃,用人单位均不能豁免这一义务。
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权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本案中,宋某自愿放弃社保的行为是其个人意志的体现,因此,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宋某多次签署《员工不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应当对其行为负责,若支持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行动建议】
一、用人单位:
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避免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二、劳动者:
应充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轻易放弃社会保险等法定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并在必要时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可能不会得到支持。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号:(2024)冀10民终4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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