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人报截图)


摘要:

日前,钦州市钦北区的一起因单位误填劳动合同解除原因而引发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纠纷案,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终于迎来了法律的公正裁决。

基本案情

邓某于2022年8月8日入职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并被派遣至某可乐饮料有限公司钦州办事处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4年8月7日。然而,2023年4月26日,邓某却意外收到了公司通过微信小程序发送的个人辞职报告尽管邓某并未在报告上签字但公司仍于4月28日停发了他的工资,并电话通知他确认辞职。邓某在当日便停止了为某可乐饮料公司提供服务。


图源网络(侵删)

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解除与邓某的劳动关系后,在社会保险机构相关平台上操作减员时,错误地将减员变更原因填写为“个人辞职”。这一错误导致邓某在2023年8月11日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因不符合申领条件而被社会保险机构拒绝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邓某开始走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他首先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但仲裁委员会以他与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存在争议且仍处于诉讼阶段为由看,决定不予受理他的仲裁申请。

邓某随后将此事诉诸法律。2024年2月20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4月28日解除。有了这份判决书作为依据,邓某于2024年3月1日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变更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为“因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经过一系列的努力和等待,社会保险机构于2024年3月7日核定了邓某的失业保险金为1791元/月,领取期限为2024年3月至2025年5月,共计15个月。虽然邓某最终成功申领到了失业保险金,但他仍坚持认为公司未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责任,导致其失业后无法及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影响了其重新就业的机会。为此,邓某起诉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到钦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邓某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保险金的2倍损失即5.373万元。

法院审理

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公司在操作减员时填写了错误的辞职原因,但邓某在提供民事判决书后,社会保险机构已经变更了劳动关系解除原因并核定了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和期限,因此并未造成邓某失业保险待遇的实际损失。同时,邓某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公司原因导致他未重新就业。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了邓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邓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邓某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并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理评析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在与职工(含农民合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七日内,需承担以下职责:(一)将失业人员名单报送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二)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提供其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情况等相关材料;(三)书面通知失业人员前往受理其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及申办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同时,该办法第三十六条明确指出,若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或未按第十三条履行相关责任,导致职工失业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单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在此案中,针对邓某提出的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未遵循《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三条,进而影响其重新就业的主张,由于邓某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原因导致其未能重新就业,故法院未采纳邓某的这一主张。因此,邓某要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赔偿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文 | 庞萍

编辑 | 苏冬梅

审核 | 梁业盈

【2025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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