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5】065
在市场活动中
甲方普遍居于强势地位
如果合同约定,即使甲方违约
乙方也不得主张延期利息等
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甲建筑公司(总包方、甲方)与乙机械公司(分包方、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项目工程施工事项。其中约定:如甲方发生缓付、迟付本合同项下工程款时,乙方任何情况下均不计取延期利息,亦不向甲方主张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乙方确认并承诺。
2023年3月,甲方、乙方签订《项目分包竣工结算协议书》,载明:甲乙双方就此项工程竣工结算达成了一致意见,即竣工结算金额4000余万元。双方分别在甲方、乙方处加盖公章。此后,甲公司实际付款3000余万元,保修金额200余万元,双方对剩余款项支付产生争议。2023月8月,乙公司将甲公司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要求支付剩余欠款800余万元及其利息。
甲公司辩称,一是案涉工程审计尚未完成,2022年12月出具的审计报告仅为一审,目前二审单位正在审理,因此工程款的应付比例仅为80%。二是对于利息的主张不予认可,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乙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计取计算,不主张任何违约金及赔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00余万元,甲公司辩称审计尚未完成,目前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比例为80%,尚未满足支付96.5%的条件。双方在涉案施工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且经审计合格后支付到本分包工程竣工结算额的96.5%,但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审计的约定并不明确。本案庭审中,双方对审计亦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已经进行了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竣工结算协议是双方竣工结算的唯一、最终的结果,审计结果并不影响双方的结算。甲公司以审计完毕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没有依据。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利息,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虽约定,如甲方发生缓付、迟付本合同项下工程款时,乙方任何情况下均不计取延期利息,亦不向甲方主张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但利息系法定孳息,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且该约定显失公平,过于减损乙公司的权利,对乙公司要求对方支付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800余万元及其利息。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乙公司已经依约履行完毕案涉工程施工义务,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关于甲方违约责任的有关规定,显失公平,过于减损乙公司的权利,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在此提醒: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平等原则,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存在欺诈、胁迫或显示公平的情形,共同维护诚实守信的交易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来源:山东高法、济南市槐荫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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