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债权并行使债权。
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如果工程项目已经完成并通过验收,且双方已经结算,那么工程款项债权的转让通常不会引起争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遇到承包商在双方尚未结算的情况下转让债权,这时工程款项的具体数额可能尚未明确,因此,当事人可能会对债权转让的有效性提出疑问。
那么,未经结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能否转让?
最高院在《洛阳纬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润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债权转让协议》所载数额不影响协议效力,工程款尚未结算不能认定债权转让协议虚假。
最高院认为,
红垠公司与石润娟于2015年3月5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纬宇公司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石润娟,以冲抵对石润娟所负债务。同日,红垠公司向纬宇公司出具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红垠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江超在上述《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上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的规定,可以认定《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系红垠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同时,《债权转让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纬宇公司主张《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没有加盖红垠公司公章因而虚假的理由不能成立。纬宇公司主张马江超是在被胁迫下签字的,缺乏证据证明。
石润娟对红垠公司的债权仅是其受让红垠公司对纬宇公司工程款债权的对价,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成立和生效,纬宇公司主张石润娟不是红垠公司的债权人,因而案涉债权转让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债权转让协议》所载数额亦不影响协议效力,纬宇公司主张其与红垠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尚未结算因而债权转让协议虚假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据此可知,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并没有禁止此类债权转让的行为,这种债权转让既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更没有侵犯到发包方的合法权益,应被视为有效。即便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债权金额尚未确定,也不妨碍债权转让的有效性。
如果原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尚未完成结算,新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进行结算,或者法院可以在处理未结算工程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时,通过鉴定或其他方法来确定债权金额。也不能仅因为金额尚未确定就否定债权转让的有效性。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