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无罪辩护还是认罪认罚?



无罪辩护人人想要,如能实现也是最好的结果。但并非所有案件都适合做无罪辩护。做无罪辩护案件的基本面要好,从证据角度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从案发来看可能属于人为制造的刑案等,总之案件定性有误,否则做无罪辩护确实比较难,而且也可能存在丢失其他量刑情节的风险。

如果不做无罪辩护,要不要认罪认罚呢?又是一个问题摆在我们面前,需要直面而且需要及时解决。从无罪辩护到认罪认罚中间的鸿沟是什么呢?笔者结合办案经验,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无罪辩护案件要有好的基本面

记得之前办理的一起虚开专票案件,指控税额二千多万元。我与当地律师合作办理。当地律师认为这个案件无罪难,因为当地整个行业中的佼佼企业都被立案,而且实际负责人也都被羁押,考虑现状无罪难。我会见后觉得认定虚开有问题,但由于被告人所述的很多合理解释又没有依据,也就是合理辩解因时间久远而没证据证实。同时,被告人也确实承认有部分发票是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出去的,有的是虚增了发票数额,因为时间太久了,自己也无法区分虚实。

既然被告人不能区分,那就继续阅卷找线索。通过审阅卷宗及与被告人核实,所有开出去的发票都依法申报缴税,对于被告人而言其本身没有骗税,也没有造成税款损失。于是我和当地的辩护律师就沟通这个事,从在案证据看,不能简单地将有资金回流就推定为虚开,我们有合理解释,而且确实没有骗税目的和造成税款损失。同时,企业每年都有大量的采购和生产活动,部分企业也给我们出具了收货的证明材料,被告人承认的纯虚开的受票方没有任何的记录,等等。从形式上看都是正常的开票,虚增数额的受票企业的负责人、采购和财务人员所述矛盾重重,现有证据只能得出真实交易的结论,即便被告人称部分虚增,也是存疑的。

开庭时,被告人自认了部分虚开数额,辩护律师从证据和法律适用上做无罪辩护。第一次庭审后,法官也称虚开专票罪不是行为犯,我们的观点有道理,已经要求控方补充相关证据。再次开庭时,我们看到的是一些言词证据和从税务机关调取的材料。这些材料离证明虚开专票罪还有距离,本案不是材料多寡的问题,而是证明构成犯罪的核心证据有无的问题。

第二次开庭后,新的涉税案件司法解释出台。于是在新司法解释生效后的第五个月,法官又组织了第三次开庭。此次开庭,法官明确征求出庭检察官的意见:是否有考虑变更指控罪名。我们意识到虚开专票罪的罪名会拿掉,但是非法出售专票罪的罪名又会提上日程。果然,法官让控辩双方就非法出售专票罪发表意见,考虑到企业并非以售票为业,而且大部分都有真实交易,从证据上看认定无货交易是存疑的,我们仍旧做了无罪辩护。

被告人在原来庭审的基础上就新罪名认罪认罚,控方也当庭支持自首的意见,最终判决五年。

这个案件从虚开专票罪来看,确实存疑,这是做无罪辩护的基本面。但是,税额如此巨大,羁押时间也比较长,无罪难度确实大。通过这种方式处理,争取到了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皆大欢喜。但是,并非所有案件都是如此,经验主义要不得。本案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控方也心虚,因为在被立案的企业中我们企业不仅有实际生产经营,而且规模很大。控方不能否定的是这些基本事实,再加上时间久远,证据也不扎实。考虑到这些实际情况,无罪辩护才有一定的底气。

一个无罪辩护方案的制定,肯定不是一蹴而就,不是简单地一腔热血,要考虑多方面的情况,最重要的是无罪辩护不能等同于无罪结果,这一点必须认识清楚。在本案中,不仅要考虑事实和证据上的现实性,还要考虑控方为难情绪(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肉眼可见,控方会区别对待暴力虚开和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

无罪辩护不是对结果不预判,对案件现状避而不见,那是自欺欺人,掩耳盗铃。一个完整的辩护方案必须结合政策背景、地域背景、情势背景、案件的特殊性以及被告人的认识和要求。再重复一句:对于无罪辩护而言,重要的是要清醒地认识到无罪辩护不能等于无罪结果,但取乎上得其中的想法可以有。



二、认罪认罚了还能做无罪辩护吗

同样一起虚开专票罪案件,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具结书,量刑5-7。但之后觉得量刑高,就要反悔。谈委托时谈了好久,我们认为既然已经认罪认罚,不建议再变更委托律师,突破量刑建议的可能性不大。

委托人是被告人的儿子,他说如果就这么认了,他父亲很难都咽下这口气。我们带着非常大的压力上场。会见、阅卷,不断地跟法官和承办检察官沟通,基本的判断是:对开票方和受票方定罪可能没有问题(而且上游也已经以虚开专票罪立案),但是作为居间人的被告人是否参与虚开成了焦点。但不利的核心事实是买卖双方往来的资金(含支付资金以及回流资金)过了被告人的银行账户,虽然其被告人称没有收取介绍费,但是无法彻底排除办案机关的疑虑,也更无法排除其没有居中联络的客观事实。

从量刑情节角度再发现新的辩点:被告人心心念的自首能否落实,以及税额计算有无错误等。最后,虽然发现控方数额高于证据证明数额,但控方又将遗漏的票据做了补充。

案件发展到这个阶段,辩护空间再次被压缩。关于自首情节虽然做了多次沟通,法官也向侦查机关进行了核实,也到看守所与被告人核实情况,过程虽然很重视但结果并不理想。

从犯情节呢,具结时本就考虑了此情节,但是量刑的幅度在当时并没有谈下来(我们也不清楚具体原因)。

案件“折腾”了整整三个月最终以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最低限终结。我想法官曾经说的,给的这个量刑已经是按照最低的量刑幅度判决了,而且也对辩护意见提出的关于事实、情节都做了非常多的工作,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各尽其职了,结果无须过多纠结。

已经认罪认罚了,有没有可能反悔?我想此案给了一个参考,虽不能放之四海而皆准,不能简单套用,但认罪认罚的案件再变更量刑建议都很难,更不要说反悔的事情了(反悔必然会撤销从宽情节,增加量刑是大概率事件)。所以,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要想清楚后果,落笔成文,落子无悔。



三、认罪认罚后还有没有突破量刑建议的机会

在一起合同诈骗罪案件中,被告人作为第一被告人不认罪认罚,但是第二被告人认罪认罚,记得量刑建议是4年。印象中被告人称检察官说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是5年半到7年。因为他不认自己是主犯,认为对其量刑过重,所以其坚决不签。

该案进入审判阶段,我们介入后。发现认定被告人为主犯确实有问题,另案处理且已经判决的被告人是发起者、组织者,也是最大的获利者,肯定不能高于其量刑。于是向法官提出我们的意见,并摘录了相关证据材料,最终判决结果是三年十个月,第二被告人量刑也降低了一年。

认罪认罚后有没有突破量刑的机会呢?无论从理论还是经验看,肯定是有的。但是要看有没有遗漏从宽情节,或者有没有发现新的事实等足以让法官改变量刑的事由。

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法定从宽情节,法院改变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可能性非常小。根据规定,只有“出现新的量刑情节,或者法官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建议检察官作出调整的,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才有可能。

除此之外,还需要再考虑实践中的认罪认罚率的问题。认罪认罚是有考核指标的,而且被法院采纳也是有考核要求的,如果无故被改变,会影响对承办检察官的考核。这是一个现实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总结一下:若认为量刑建议符合自己的预期,可以签署。如果不认可,或者对罪名成立与否都有异议的,不建议签署,或者往后放一放再考虑签署也没有问题。再说一点:认罪认罚后反悔大概率会增加刑期;增加上诉的顾虑,甚至都无法上诉;申诉改判就更不用说了,难于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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