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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宋某增抢劫、盗窃案
——携带凶器连续盗窃后暴力拒捕的罪数认定
入库编号2024-05-1-220-003
关键词刑事 抢劫罪 盗窃罪 携带凶器盗窃 连续盗窃 暴力拒捕 罪数认定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6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宋某增经预谋后约定到万科城盗窃,为防被发现时遭到阻挠,李某在其电动车座包下放置了一把菜刀,宋某增在其电动车座包下放置了一把水果刀。2时29分,二人骑电动车到达柳州市柳北区某大道万科城工地宿舍外建筑材料堆积处,趁无人看守之机,将放置于此的 30根钢管盗走并驶离,后由宋某增销赃并获款300元。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钢管价值396元。3时16分,李某、宋某增骑电动车回到上述地点欲再次盗窃,被项目部员工发现并追赶,李某弃车而逃,宋某增载上李某后骑电动车逃跑,逃至某大道路口时被拦下。为抗拒抓捕,李某手持宋某增放置于其电动车座包内的水果刀,宋某增从项目部员工手中抢过一根钢管与项目部员工即被害人蓝某、区某、杨某对打。蓝某、区某、杨某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而后其他项目部员工赶到,将李某、宋某增制服并移交给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经法医鉴定,蓝某某、杨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区某本次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2022)桂 0205刑初7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二、被告人宋某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宋某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携带凶器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李某、宋某增再次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刀具、钢管相威胁,致二人受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李某、宋某增均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主要基于以下考量:1.行为人两次盗窃的行为不符合连续犯的构成要件。李某、宋某增在第一次盗窃以及第二次盗窃未被抓捕前仅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此时仍可作为连续犯以盗窃罪论处。但在第二次盗窃过程中,被害单位员工发现二人并实施抓捕后,李某拿出藏在电动车座包内的刀具、宋某增从员工手中抢过钢管与员工对打。此时,二被告人主观上还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并实施了伤害行为,致被害人有不同程度的损伤,从而使第二次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与第一次盗窃的性质明显不同,不能因为两次盗窃间隔时间较短就作为连续犯、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2.第一次盗窃行为已呈终局状态且独立构罪。携带凶器盗窃构成盗窃罪不以数额较大为前提,只要取得了值得刑法保护的他人财物的占有,即成立盗窃既遂。本案中,在预备阶段,为防止盗窃遭到阻拦,行为人李某、宋某增便各自在其电动车座包内放置一把刀具,以备随时取用,即使未亮明亦属于携带凶器盗窃。第一次盗窃中,李某、宋某增将钢管盗走后便骑车驶离现场,卖给路上碰见的一名开三轮车的男子,双方交易完毕便各自离开,就犯罪形态而言,钢管脱离被害人的实际控制,李某、宋某增取得对钢管的占有,已经成立盗窃既遂。3.第一次盗窃行为与后续暴力行为联系并不紧密。将盗窃转化为抢劫实际上是通过法律拟制将轻罪转化为重罪,因此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犯盗窃罪等前提行为,以抗拒抓捕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本案中两次盗窃行为之间的时间间隔较短,具有连续性,但并不意味着第一次盗窃行为与后续为抗拒抓捕而实施的暴力行为在时间及空间上的联系就足够紧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李某、宋某增在第一次盗窃后已经离开了案发现场,从监控视频看,工地宿舍保安在他们离开后便反应过来,召集员工往他们离开的方向搜寻未果,退而求其次在附近巡逻蹲守,才在二人返回打算再次盗走钢管时将其截获,亦即对于第一次盗窃行为而言,后续实施的暴力行为具有一定时间差,并不是“当场”使用暴力,不具有暴力威胁的紧迫性,不能仅因连续盗窃就一揽子将之评价为事后抢劫。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携带凶器连续盗窃后暴力拒捕,若第一次盗窃行为已呈终局状态、独立构成犯罪,且与后续实施的暴力行为联系不紧密,即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的“当场性”特征,应当以盗窃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269条、第263条、第69条
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2022)桂0205刑初75号刑事判决(2022年4月13日)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编辑:成彦彦
校对:李炫葵
责编:黄麟茜
审核:陈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