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中幼贝佳托管中心违法事实:经查明:你(单位)采购使用的葱经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嗪标准指标≤0.3mg/kg,实测值0.67mg/kg,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你(单位)称该批葱是从乐购超市购进,并提供了进货单据,单据中显示大葱共进货 9kg,进货单价 1.98 元/kg。抽样数量为 2.33kg,价格为 2 元/kg,其他 6.67kg 已经使用完毕,无法计算这一部分的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为 17.87元,违法所得 4.66 元。

处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肆元陆角陆分(4.66 元);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元);罚没合计伍仟零肆元陆角陆分(5004.66 元),上缴国库。

◆本文来源:嗨0543综合信用中国

◆编辑:滨小州(微信:wei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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