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上游新闻记者从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以下简称两个《清单》)正式发布,将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首违不罚清单”包含8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轻微免罚清单”包含4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具体来看,“首违不罚”的8种初次违法,需要满足2个共同的条件:同一经营主体,在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同时,还要满足以下条件: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散装熟食销售除外),还需满足“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实际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还需满足《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其中之一。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需满足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不包括餐饮环节,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等。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 标 签 通 则 》( GB 28050)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属于食品经营环节,需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主体生产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规定或食品经营主体经营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规定的,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轻微免罚”的4种违法行为,包括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 标 签 通 则 》( GB 28050)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经营主体也需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同时,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上游新闻记者 严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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