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乙肝小三阳携带者很常见,你们行业(药企)是怎样看待的?”
法官对被告方广州某生物公司(下简称:药企)提出“灵魂拷问”。
2025年2月10日下午3点半,广州某药企乙肝就业歧视案在广州某区人民法院开庭,益友互助公益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旁听了解案情进展,原告(广州乙肝网友)由其律师代表出庭。
我们先回顾一下案情:
2024年3月,小刘(化名)应聘广州某药企,入职体检查出乙肝后遭以该药企拒录。事后小刘联系益友团队进行求助。在益友协助下,小刘与该药企进行协商沟通,但无果。小刘最后决定以该药企涉嫌乙肝就业歧视相关理由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要求该药企赔礼道歉以及赔偿误工损失费+体检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约3.7万元。
1、乙肝携带者从事药品行业有法可依
原告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掌握的证据开展阐述: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与传染病不同范畴,其检测健康指标与传染病检查范围均遵守卫生部的要求,国家局并未制定特效要求。国家规定入职体检指标以检测肝功能为准,除开特殊行业外,不得强制检查乙肝项目。
可检测乙肝的特殊行业只有三种,一是特警,二是民航飞行员,三是血站。被告(药企)并不属于特殊行业,被告强制要求原告检测乙肝项目、拒绝录用这些行为不具备合法性,侵犯原告的就业平等权利。
原告律师所阐述的部分文件依据由益友提供,益友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开所得。
2、药品生产查传染病是行业规定
被告认为,按照药品生产行业的管理规定,要对入职者做传染病相关检查,一是满足生产需要,二是为员工建立健康档案,监管局要定期检查。
另外,对于法官询问“药品生产所需检查的传染病是否有具体分类和名称”时,被告回答没有。
3、双方达成协商调解意愿
庭审时间约1个多小时,双方达成协商调解意愿,不过,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认为偏高,暂时还不能决定,需要回去与公司领导进一步研究决定。
公益组织观点:
乙肝抗原携带者可从事药品行业是毋庸置疑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是否可从事药品行业?”有关问题解释很清楚,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并不在限制的传染病的范围内。因此,药品行业以“乙肝是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乙肝抗原携带者有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乙肝抗原携带者在从事药品行业面对此问题时,也要有抗衡的底气和法律意识,有需要帮助的乙肝网友可以联系益求助。
我们继续跟进此案,继续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有新进展我们第一时间在公众号公布,欢迎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