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除负有经营管理责任、安全防范义务的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建设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禁止在民宿、宿舍、更衣室等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
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一般是基于公共安全保护的考虑。实践证明,图像采集设备设施在还原事实真相、厘清事件责任和侦破违法犯罪案件等方面,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也正因此,不少地方均把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作为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有效手段之一。
然而,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旦利用不当,就有可能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侵害。对此,不少地方在立法中都禁止在涉及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可见,在法治背景下,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须兼顾公共安全与公民隐私保护的平衡已成共识。《条例》明确禁止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是践行依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生动实践。
公民的隐私权依法受保护,这是基本法治常识。特别是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网络环境下,图像采集设备设施收集的视频很容易被发布到互联网上,一旦扩散开来,就可能导致个人隐私信息泄露。这就需要相关部门依法界定图像采集设备设施的安装范围,切实筑牢公民个人隐私保护“法治墙”。
此次公布的《条例》,对于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的范围,几乎覆盖了一切可能泄露个人隐私的场所与部位,这就从根本上缩小了图像采集设备设施的安装范围,有利于最大程度防止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被采集。如此大范围给图像采集设备设施安装立规矩、画红线,是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一次有力升级。
从过往实践情况看,图像采集设备设施收集的个人隐私信息被泄露,主要出现在传播环节。这就要求相关部门把好规范管理的“阀门”,避免因管理不规范而致个人隐私信息的人为泄露。对此,《条例》就有关机关的管理责任以及个人隐私信息泄漏后的程序救济、纠纷解决和侵权责任承担等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进一步扎紧了公民隐私保护的篱笆,其效果值得期待。
法律是社会利益的平衡器,只有在各种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才能以良法促善治。即将施行的《条例》,充分体现了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既兼顾公共利益、又兼顾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法治思维。期待相关部门能够在现实中不折不扣的执行,守护好公民的个人隐私。
文/张智全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