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正式发布,自4月1日起施行。《管理条例》的第一条明确: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由此可以看出,维护公共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被放在了平等地位上,尽力实现两者的平衡和社会效益最大化。这是我国针对个人隐私保护持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体现,相信这方面的立法立规进程还会加快和加强。
近年来,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普及在打击违法犯罪、加强治安防控、处置突发事件、优化城市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无所不在的摄像头缺少有效监管,随意收集使用视频图像信息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引起了公众对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的忧虑。
《管理条例》对公众关切的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规范:谁可以安装,哪些地方不可以安装,违法安装和信息使用如何处罚等,重要着眼点是保护个人隐私。这都充分体现出法规建设在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方面进一步细节化和可执行化。
首先来看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谁可以安装。
《管理条例》明确: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建设;包括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确定。除了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
在此之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管理条例》要求,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也仅限于对该场所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安装,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
其次来看哪些地方不能安装。
《管理条例》作了列举: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这是保护个人隐私更加细致化的重要体现。
再次来看违法违规安装和信息使用如何处罚。
《管理条例》要求,对违规安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未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单位和责任人员,给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公安机关未充分履行职责的处罚规定。因为公安机关不单是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者,还是海量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安装和使用者。
《管理条例》明确: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当前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日益为公众重视,因为个人信息和隐私泄露引发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触目惊心。但是,《民法典》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规定,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实施,再加上上述《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了细节方面的规范,都体现出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力度也在积极推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