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图片系微信公号“法网之渔”的《『结案压力之下的奇葩判决』2024年底收到的裁判文书》一文中引用的法院裁定书内容。
根据文章介绍,这个一审裁定书,经当事人上诉之后,二审法院已经裁定撤销,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实体审理。可是文章作者哀叹,经过裁定书这么一折腾,“大半年”已经过去了,案件处理“又重新回到了起点”,这不是白折腾吗?
文中,作者直言,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奇葩”裁定书,有法律同行分析认为,只因目前法院案件积压量大,而且上级要求按照审理期限结案,为了完成结案任务,已经不管案件处理结果的是否法律适用正确,也不管给当事人乃至法治建设造成的影响了,能结案就行!
细看以上的裁定书,尽管发布者遮掩了部分内容,法院也未列出当事人举证材料以及作出事实认定,但从原告的“诉讼请求”看,这是一起维修厂起诉事故车主起诉要求返还施救费、车辆维修费的民事诉讼。
可法院裁定认为,主张施救费、维修费的诉讼主张,分别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和承揽合同法律纠纷,两个法律关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且并无结果上的牵连性,原告应当分别提起诉讼。据此,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以上的裁判说理,如果是说给不懂法律规定,不熟悉司法实务的当事人听,可能还真的以为就是那么回事儿了:主张维修费、施救费虽然是同一个原告被告,可法律属性却不相同,应该分开起诉。
这样的“裁判理由”,就好比你进餐馆吃饭,到了付款的时候,饭店告诉你,除了菜单里标明的菜钱饭钱之外,还有桌椅板凳使用费、餐具使用费、服务员劳务费等等,是不是貌似“合理”,却根本经不起推敲呢?
可这样的“裁判理由”根本经不起内行人的法眼,也根本不符合基本的司法常识,更别说正确的适用法律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指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675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说理到:
法律允许将诉争的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时,可以通过并列案由将两个法律关系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
主要事实高度重叠、裁判结果上的相互牵连的特定情况下,将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其他原因存在密切关系的不同法律关系在同一诉讼中解决,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明确法律责任和避免裁判冲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实现诉讼经济的目标。因此,同一案件以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为由驳回当事人起诉,不是合法理由!
可是,类似的以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多样、涉及的案件事实可以分类为由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书,已经不是近期第一个被律师曝光了。此前,曾经有知名律师在进行自己涉案的医疗损害服务合同纠纷中,就遭遇到了法官在驳回起诉的裁定书中“说理”为:
“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至9月1日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左侧输尿管结石、左肾结石。2022年9月22日至9月24日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右肾结石。2022年10月8日至10月9日在被告处住院将双侧输尿管支架管取出。从上述事实可明确,原告每一次在被告处的就医行为,均与被告形成独立的医疗服务合同,为相互独立的三个法律关系。故产生的纠纷应分案起诉予以解决。”
收到这样裁定书的律师气的直接在微博上公开点名法官,“距离立案已经有一年三个多月,开过两次庭,经历了对方申请管辖权异议被驳,对方申请管辖权异议上诉被驳,因等待另案结果中止审理等漫长的程序,你到现在才告诉我,需要分案起诉?这不是滥用司法权力,折磨当事人吗?......”
没想到,又出来一起这样的裁定书,可见,将如此“法宝”作为结案利器的,并不是一个两个案件啊!如何的司法结案方式,就好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车辆损失需要单独立案、人身医疗损失需要单独立案、衣服手机等财务损失需要单独立案、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需要单独立案......如此分案方式,何愁法院案件不多,当事人出了一个法律纠纷,不被因这样的分案方式折腾的家破人亡才怪!
遇到这样的“裁定驳回”结案方式,当事人不明白怎么回事儿,律师,特别是本地律师,又有几个敢得罪法官的呢?曾经有律师跟烟语君说,自己就年前就遇到一个被动员撤诉的案件,说是要配合法院结案考核,并且承诺案件撤诉之后不收案件受理费。现在想来,所谓的不受案件受理费,就是指这种裁定驳回吧?
律师无奈,又碍于都是本地法律圈的,本地律师哪敢得罪本地法官,只好向法官提出,“撤诉”可以,只要办理一个诉前保全就行。因为,办理了诉前保全的,法院立案是有期限的。现在想来,如果律师不予“配合撤诉”的话,会不会也能收到以上的随便找个理由的“裁定驳回”结案方式?
可是,律师也坦言,不配合也不行啊:法官真的以这样的“裁定驳回”结案了,就算是案件经过二审发回指令继续审理了,可一年时间又过去了,当事人还要支付一笔二审律师费,人家一审法官反正案子是结了,当事人可遭遇的损失可就大了。因此,很多律师明明收到的是,莫名其妙的“裁定驳回”,也只能另案起诉,祈祷遇到一个好法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