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尊重和保护村民的隐私权,才能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那摄像头可人为操控360度旋转,我老婆现在白天在屋内都要拉上窗帘。”近段时间,陕西省宁强县阳平关镇站向成都方向4-5公里铁路沿线的村民周先生向媒体讲述了他的困扰。


↑图据华商报大风新闻

周先生说,其家门口是宝成铁路,一墙之隔就是铁轨。2024年11月份,其家正对面的铁轨边突然安装了一个摄像头。周先生爱人提供的视频显示,从二楼卧室的床上能直接看到摄像头。电线杆上印有“治安视频采集点”字样,落款为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站阳平关站派出所。周先生表示,他曾多次报警并寻求政府部门的帮助,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当记者联系汉中工务段后,一工作人员回复称,他们将直接联系周先生,并对摄像头进行处理。

铁路旁摄像头和治安视频采集点,其设置目的是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但是,即使用于公共用途,也应注意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利。该铁路旁的摄像头,引起了周先生家人的不安,说明公共权力的行使和私人权利出现了矛盾。然而,这一“矛盾”久拖不决,暴露出相关部门对村民的诉求不够重视,相关沟通和宣传工作存在不足。

从当事人周先生的陈述看,他曾多次报警并寻求政府部门的帮助,但汉中工务段工作人员回复记者时却称,“已询问了该段施工组的多位负责人,但对方均称未接到相关投诉”,这说明该部门未能及时倾听到群众的呼声并做出反应;或者说周先生此前的反映石沉大海,表明一些工作人员并未把村民诉求真正重视起来。

也许有人认为,与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相比,周先生一家人的“隐私”只是小事,不必“小题大做”,其实不然。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此外,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要求,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未设置显著提示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周先生及其家人对其家正对面的摄像头表示担忧,要求保障其隐私权,是合情合理的主张,相关部门理应认真对待,及时处理。

更进一步看,村民反映铁路旁新装的摄像头侵犯隐私,这确实是一个涉及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平衡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无解。对于村民的这一关切,首先,有关单位需尽快对村民解释摄像头设立的必要性,例如详细说明安装摄像头的目的,如保障铁路安全、防止破坏行为或应对突发事件等。通过公开透明的沟通,让村民理解摄像头的作用和重要性。如果摄像头已经发挥了积极作用(如预防事故或协助破案),也可通过具体案例向村民展示其实际价值。

同时,可考虑优化摄像头的位置和角度,如调整安装位置,在不影响监控效果的前提下,尽量避免将摄像头直接对准村民的私人住宅或生活区域。或者,限制监控范围,通过技术手段(如遮挡或调整角度)确保摄像头只覆盖必要的公共区域,减少对村民隐私的侵犯。

只要在重视村民诉求的基础上积极沟通,相信这个“结”就不难解开。也只有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尊重和保护村民的隐私权,才能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冷河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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