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大环境下,数字经济飞速发展,外卖骑手、网络主播、网约车司机等新职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此类新业态劳动者权益应当如何更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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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湘桥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涉网络主播的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回顾
陈某是广东某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的一名非全日制在校学生,2023年4月,他通过应聘成为潮州市某科技公司的带货主播。该公司通过微信群对陈某的直播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内容等进行管理安排并按月发放工资。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相关合同。2023年8月10日,该公司员工在微信告知陈某直播暂停,陈某也未就该事与公司进行协商。直播暂停后,潮州市某科技公司拖欠陈某1个月9天的工资未发。
陈某就上述纠纷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潮州市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潮州市某科技公司主张陈某为在校学生,无法建立劳动关系,另外其只是为陈某提供直播场地,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向其支付工资以及其他赔偿金。
湘桥法院经审理认为
陈某已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劳动能力,且其并非全日制在校学生,利用工作之余进行成人继续教育并不影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故应认定陈某在本案中具备劳动者资格。
有无建立劳动关系则应看当事人双方是否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关系的成立具有较强的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本案中潮州市某科技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对陈某进行用工管理,且在劳动用工过程中,体现出潮州市某科技公司的意志,具有较强的人身从属性;陈某依约完成直播任务,潮州市某科技公司每月定期向其发放工资,体现出持续稳定的特点,具有相当的经济从属性。故当事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此外,综合有关事实与证据,当事人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潮州市某科技公司应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综上,法院判决潮州市某科技公司应支付陈某拖欠工资7150元以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75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150元。
法官提醒
企业应当规范用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以及行业氛围。同时,广大劳动者,特别是网络主播等新业态从业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在签订合同前需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工作中及时保存工作安排、工资发放等相关证据。
撰稿:王瑞 陈浩纯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张蝶 吴柏霖
审校:林修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