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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日前,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蒋某因发生矛盾报警到北外滩派出所处理问题。李某是蒋某作为法人的上某百货经营部的员工。李某在蒋某店铺内工作五六年,现因蒋某认为李某今年离婚后经常无故旷工,所以蒋某让李某不要再来上班了,并要求其搬离蒋某店铺并交还钥匙。为此,双方因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和经济问题发生纠纷。
Part. 1
耐心倾听,深入剖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来到“三所联动”调解工作室,就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与经济纠纷寻求法律咨询并申请调解。调解团队由专业律师与经验丰富的调解员组成,在认真倾听双方陈述事实后,深入剖析了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对比双方认知差异,开展针对性的普法与答疑工作。
在调解的初始阶段,律师与调解员展现出了极大的耐心,全神贯注地倾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自陈述的事实细节。这一过程不仅是信息的收集,更是对双方情绪的一种安抚,为后续理性的调解奠定基础。在充分了解双方情况后,调解团队凭借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开始深入剖析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网络。他们细致入微地对比了双方所认为的事实关系与实际法律规定下的差异,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双方进行了一场生动且极具针对性的普法教育,逐一解答了他们心中的诸多疑惑。
Part. 2
明晰劳动争议,确定股权代持
在劳动争议方面,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律师详细阐释了《劳动合同法》第36、37、38、39、46条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同情形,强调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双倍赔偿金的法律后果。同时,针对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明确其需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存在相关规章制度且申请人严重违反,否则将面临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此外,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7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及代通金进行了详细解读,使双方对自身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有了清晰认知。
关于双方共同设立的某贸易有限公司,经深入沟通发现存在股权代持情形。申请人虽在工商登记中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但实际为代被申请人持有股权,且未实缴出资。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调解团队向双方阐释了股东与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并在调解过程中明确双方的代持关系,约定公司盈亏均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应配合办理变更手续,有效预防了未来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切实维护了双方合法权益。
Part. 3
厘清经济纠纷,达成调解协议
而在经济纠纷的处理上,起初被申请人坚称申请人向其借款15684元。但随着调解团队与双方深入细致的沟通交流,真相逐渐明晰。其中5000元确为申请人因儿子看病所需而向被申请人的借款,而另外10684元实则为公司的流动资金。针对这一情况,律师就此详细解释《民法典》中关于民间借贷的处理规定,详细解释了合法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借款利息的合法范围以及债权债务的确认与追讨方式等内容。同时,着重强调了侵占公司资金行为的严重法律性质,明确指出若存在未归还公司资金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将可能触犯刑事法律中的职务侵占罪。通过这样深入透彻的法律分析,使双方深刻认识到其中涉及的法律风险与责任界限,避免了因法律认知模糊而可能导致的进一步纠纷与冲突。
经过调解达成如下协议:1、被申请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劳动补偿金2万元整,之后再无其他经济纠纷,再无劳动关系;2、申请人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配合被申请人完成某贸易公司法人和股权变更手续,直至变更完成,该贸易公司与申请人无任何法律和经济关系,一切权利义务均由被申请人承担;3、申请人的1月社保由被申请人负责给申请人缴纳,之后的社保由申请人自己负责缴纳,与被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负责出具辞退证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办理社保关系转移。申请人之后不得到原工作场所影响被申请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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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六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 pan>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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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心语
在整个调解进程中,调解员、律师与民警形成了紧密高效的联动协作机制。他们与双方进行了多轮深入且全面的调解沟通,始终秉持着从情、理、法多维度综合考量的原则,为双方量身定制了一系列实用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从调解伊始双方的剑拔弩张、互不相让,到逐渐能够心平气和地就细节问题展开理性协商,这一转变不仅体现了调解团队的专业能力与耐心付出,更彰显了法律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历经长达五个多小时的艰苦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并郑重地签订了调解协议。这份协议不仅仅是一张纸面上的约定,更是双方矛盾化解的标志,它有效避免了双方可能陷入的漫长诉讼程序,减少了时间、精力与经济成本的消耗,充分凸显了“三所联动”调解机制在处理复杂纠纷时的高效性、专业性与独特优势,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与经济秩序贡献了坚实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