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秘书讲写作:这起侵害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纠纷案到底如何判决比较合理?

· 原告长沙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诉武汉某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侵害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向一审法 院提起诉讼,一审法 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受理。

· 某1公司请求判令某2公司:1.立即停止侵害某1公司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的行为;2.赔偿某1公司经济损失(含维 权合理开支)10000元;3.在《**都市报》上发表为期一个月的声明公开赔礼道歉;4.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 事实和理由:某1公司系“***企业网站管理系统”软 件的著作权人。某2公司所属域名www.***.com对应的网站(以下简称被诉侵权网站)系使用某1公司的“***企业网站管理系统”构建,但未按《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要求保留某1公司的版权标识和链接。某2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某1公司依法享有的复制权、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 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某2公司辩称:某2公司曾购买过某1公司的正版软 件,在2019年使用后再未使用,不构成侵权。


· 李秘书讲写作现掌握如下事实:

· 根据软著登字第*号《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某1公司系名称为“***企业网站管理系统V5.0”的著作权人,该软 件开发完成日期为2012年9月13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2年11月14日,登记号为略。此后,某1公司对该软 件进行了更新。某1公司网站上有***5.3.19(以下简称涉案软 件)等多个版本的软 件可供免费下载使用,涉案软 件的发布日期为2017年9月25日。

· 涉案软 件的《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载明,用户可以在完全遵守最终用户协议的基础上,将涉案软 件应用于各类网站,而不必支付软 件授权费用;同时,用户无论以任何用途、程度、方式(修改或美化),只要使用涉案软 件的整体或任何部分,未获得版权标识修改许可,网站页面的版权标识“Poweredby***”和某1公司网站(www.***.cn或www.***.cn)的链接都必须保留,而不能清除或修改,某1公司对于非法去除版权标识和链接的网站或用户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维 权和索赔。

· 某2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13日,其经营范围为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广告设计、代 理及发布;企业营销策划推广;婚庆礼仪服务;鲜花网上销售;会议会展服务;计算机网 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网上销售等。

· 2020年4月16日,某1公司通过“百度取证”对被诉侵权网站的首页、相关网页及源代码文件进行取证。被诉侵权网站存在与涉案软 件的文件目录结构和名称相同的源文件,两者的代码内容相同。被诉侵权网站首页未标注“Poweredby***”,也没有标注“www.***.cn或www.***.cn”链接。

· 2022年12月,某1公司向某2公司寄送了告知函。之后,被诉侵权网站仍可登录访问,但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被诉侵权网站已不再使用涉案软 件。

· 某2公司曾于2018年4月21日在某1公司官方网站购买“***商业模版**”(以下简称涉案模板),包括:收费模板和技术支持基础服务,服务有效期为1年。某2公司为此支付499元,并将涉案模板与另一域名tech.***.com进行绑定。

· 为参与本案诉讼,某1公司共产生差旅费672元。

李秘书专业写作认为,

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某2公司是否侵害了某1公司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

·某1公司观点:某1公司认为某2公司所属被诉侵权网站使用其“***企业网站管理系统”构建,却未按《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要求保留版权标识和链接,侵害了其复制权、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 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某2公司观点:某2公司辩称曾购买过某1公司正版软 件,在2019年使用后再未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 院应该作出的判决分析与结果

分析

1.权利归属方面:某1公司持有软著登字第*号《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能够证明其系“企业网站管理系统V5.0”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并且某1公司对该软 件进行了更新,涉案软 件为5.3.19版本,同样享有著作权。

2.是否构成侵权方面:2020年4月16日取证显示,被诉侵权网站存在与涉案软 件的文件目录结构和名称相同的源文件,且代码内容相同,同时未按《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要求保留版权标识和链接。虽然某2公司曾购买过某1公司的涉案模板,但购买模板与使用涉案软 件著作权并非同一概念,现有证据表明某2公司存在使用涉案软 件却未遵守许可协议的情形,构成对某1公司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的侵害。

3.侵权责任承担方面

·停止侵权:一审庭审时双方均认可被诉侵权网站已不再使用涉案软 件,说明停止侵权这一责任的目的已实现。

·赔偿经济损失:某1公司为参与包含本案在内的三个案件共产生差旅费672元,合理开支应当支持。对于经济损失,考虑到某1公司提供的涉案软 件可供免费下载使用,但某2公司违法使用未保留版权标识的情节,法 院可酌定赔偿金额。

·赔礼道歉:侵犯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等精神权利时,一般可要求赔礼道歉。某2公司未按协议保留版权标识和链接,侵害了某1公司的署名权,故某1公司要求某2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合理,可酌情确定赔礼道歉的方式。

为此,法 院应作出如下类似判决较为合理

1.关于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鉴于被诉侵权网站已不再使用涉案软 件,某1公司要求某2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行为的诉求,无需再作判决。

2.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和维 权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某2公司应赔偿某1公司维 权合理开支(差旅费按比例分摊)及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酌定某2公司赔偿某1公司经济损失(含维 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

3.关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某2公司应在《**都市报》上发表为期十五日的声明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一审法 院审核)。

4.关于诉讼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某2公司负担。

你认可上述分析与判决吗?你有类似问题需要咨询吗?你对法 院判决不服怎么办?欢迎留言或私信,有言必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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