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晚间,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天赐”)发布公告,表示其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天赐”)的商业秘密一审判决结果出炉,涉案人员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共计600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
除此案外,天赐公司还有一起与金石集团的9000万商业秘密案正在一审进程中,与安徽纽曼公司的“卡波”产品技术秘密案也曾备受关注。
据了解,广州天赐成立于2000年6月,2014年于深圳中小板上市,2021年2月合并主板上市。主营业务为锂离子电池材料、日化材料及特种化学品两大业务板块,其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销售量全球领先,被称为“电解液一哥”。
广州天赐现国内布局15处生产工厂,江西省九江天赐是天赐材料最大的生产基地,也是全球最大的液体六氟磷酸锂制造基地。九江天赐成立于2007年10月30日,拥有液体双氟磺酰亚胺锂和液体六氟磷酸锂生产工业化技术。
一、VS浙江研一:另案处理
根据广州天赐2月6日晚间公告,被告人李某为广州天赐前员工,于2017年入职,2021年离职。在违反商业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李某单独/伙同被告人郑某龙等人将其掌握的上述工艺技术资料披露给浙江研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研一公司”)、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永太公司”)。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获取违法所得共计428.504万元,被告人郑某龙获取违法所得共计116万元。
根据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4)赣0402 刑初 192 号】,判决结果为:
一、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7月27日起至2027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某龙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7月27日起至2026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22,17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462,87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郑某龙违法所得人民币1,16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案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电脑等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五、禁止被告人李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主要工作内容涉及案涉化工产品生产的相关工作。
此外,广州天赐特别提到,本次判决仅为被告人李某、郑某龙涉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一审判决,案涉浙江研一公司、岳某、张某晖,浙江永太公司等将另案处理。
二、VS金石集团:9000万商业秘密一审进程中
上述案件暂告一段落,但天赐公司还有一起9000万商业秘密案尚未解决。
2023年,广州天赐、九江天赐(以下合并简称“天赐材料”)就陈某财、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江山金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金石”)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六氟磷酸锂产品技术秘密信息)的侵权行为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据广州天赐信息披露显示,被告一陈某财为九江天赐前员工,曾负责六氟磷酸锂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2022年3月23日,金石集团申请了一项名为“一种五氟化磷的制备方法及其用途”的发明专利申请,该专利公开文本中记载的第一发明人为陈某财。
天赐材料认为,上述专利与陈某财在天赐材料掌握的合成五氟化磷的技术路线实质性近似,侵犯了天赐材料的技术秘密;金石集团、江山金石擅自使用了天赐材料的六氟磷酸锂生产工艺,侵犯其技术秘密。
天赐材料请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并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万元,及原告为维权支付的鉴定费、调查费及律师费 80.2 万元。
图源:广州天赐2023年8月10日《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据了解,2023年8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被告金石集团曾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被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驳回。
2024年7月12日,广州天赐发布公告称:“金石集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最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该案件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浙 01 民初 1424 号《案件受理通知书》。”
三、VS安徽纽曼:“卡波”产品商业秘密备受关注
除上述案件之外,天赐材料此前还因“卡波”产品(聚丙烯酸、羧基乙烯共聚物,广泛应用于乳液、膏霜、凝胶中)的技术秘密一案备受关注。
2014年5月,天赐材料发现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纽曼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技术秘密,表示已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此后据查明,天赐材料前员工华某与安徽纽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朱某良、胡某春合谋窃取了卡波生产工艺的技术秘密。
2017年,广州天赐和九江天赐(广州天赐、九江天赐以下合并简称为“天赐材料”)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2019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停止侵害并按照侵权获利的2.5倍确定赔偿数额,赔偿天赐材料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0万元,华某、刘某、胡某春、朱某良对前述赔偿数额分别在5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终审作出判决(点击查看判决书全文),以侵权获利5倍计算赔偿数额,赔偿天赐材料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0万元,改判刘某对全案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华某、刘某、胡某春、朱某良对前述赔偿数额分别在500万元、30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三批)”和“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附: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葛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