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个道理大家都懂,但就是还有个别人喝了酒还开车上路,近日忻城县的陆某就是以身试法,结果酿成事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1月12月19时许,忻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县城翠屏北路路段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与一辆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有人受伤,小型普通客车驶离现场,要求出警处理。
接到报警后,大队值班警组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处置。经初步调查,当天,陆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忻城县汽车站往城关镇果园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城关镇翠屏北路路段时,与对向由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客受伤。
经查,执勤交警发现陆某身上有很浓的酒气,陆某也承认了自己喝酒后驾驶车辆的事实。经检测,陆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00.03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进一步调查发现,陆某在驾驶车辆在发生事故的路段还存在逆向行驶行为。
在此事故中,陆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是导致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做到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和及时报警,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责任认定,陆某承担全部责任,因陆某还涉嫌危险驾驶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
守法规知礼让
终审:莫崇贵 审核:谭晶晶
责编:罗雪涛 编辑:彭子峻
视频:罗雪涛 来源:忻城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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