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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交易的复杂市场环境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频繁出现,其中涉及贷款审批、合同解除、定金退还以及违约责任认定等问题,往往让当事人陷入困境。接下来,我将从律师的专业视角,深入剖析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分享在此类案件中成功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关键要点与心得。
一、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林晓
被告(反诉原告):王芳
第三人:阳光房产中介公司
二、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林晓与王芳经阳光房产中介公司居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林晓以贷款购房,却因房屋房龄过长贷款未获批,双方就合同是否解除、定金退还及违约责任承担等问题产生激烈争议。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21 年 6 月 6 日:林晓(乙方、买受人)与王芳(甲方、出卖人)经阳光房产中介公司居间,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王芳以 672 万元将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出售给林晓,对付款方式、贷款申请、缴税及过户时间等关键事项进行详细约定。林晓需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第一笔定金 10 万元,7 日内支付第二笔定金 10 万元,首付款 445 万元(不含定金)在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办理完毕前 3 个工作日以理房通支付方式给王芳。双方应于完成网签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申请手续,2021 年 9 月 20 日前办理缴税手续,9 月 21 日前办理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林晓拟贷款金额 179 万元。
特殊约定:若贷款机构不批准贷款申请,林晓可向其他贷款机构申请,至迟于再次申请贷款之日起180 日内获得贷款批复,否则双方另行协商;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得贷款,买受人应于过户后 180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剩余房款;若房屋为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出现办理问题,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三方免责;若买受人因个人原因无法正常取得银行批贷,导致资金不足无法完成交易,三方免责互不承担责任 。
(二)合同履行及争议产生
合同履行初期:2021 年 6 月 6 日,林晓支付定金 10 万元;6 月 15 日,王芳收到第二笔定金 10 万元;8 月 23 日,双方进行贷款银行面签程序。
贷款审批失败:2021 年 9 月 2 日,因涉案房屋房龄过长,银行未批准抵押贷款。此后,双方就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经多次沟通未达成一致。林晓向阳光房产中介公司咨询其他银行贷款可能性,得到否定答复。
争议焦点:林晓认为因房龄问题无法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王芳则主张已履行告知义务,林晓在知情下签订合同,且林晓拒绝再次申请贷款及采用其他付款方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同意解除合同和退还定金,并提出反诉要求林晓赔偿违约金和经济损失。
(三)双方观点及证据
林晓观点:自己依约履行合同,贷款失败非自身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因房龄导致银行拒贷,多次与王芳和中介沟通无果后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及利息。
王芳观点:签订合同时已向中介及林晓质疑房龄对贷款的影响,中介称同小区有成功贷款案例,且已告知林晓房龄事实及风险,林晓知晓房屋建于20 世纪 50 年代,签订合同是自愿行为,自己无违约;中介称可继续寻找可贷款银行,林晓未尝试其他银行贷款,以 “学区房” 降价和贷款失败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属违约;自己多次与林晓沟通,要求其再次申请贷款或采用其他付款方式,均遭拒绝,林晓提出的补充条款不公平,自己未同意;林晓存在逾期支付定金、因 “学区房” 政策要求降价、过户前要求提前交房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反诉要求林晓赔偿违约金和因解除另一购房合同产生的经济损失 10 万元。
第三人陈述:2021 年 8 月 5 日办理央产房上市手续,8 月 17 日办理网签手续,8 月 23 日林晓申请贷款,9 月 2 日批贷未过,原因是房龄过长;9 月 17 日王芳因其他房屋买卖解约赔偿对方 101000 元;9 月 2 日至今双方就合同履行未达成一致意见 。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解除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林晓购房依赖银行贷款,因房屋房龄过长贷款未获批,虽合同约定可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但首次贷款未批时间距过户时间近,且经中介确认其他银行也无法办理贷款,在此情况下,林晓与王芳协商解除合同合理。双方于2021 年 11 月就再次贷款未达成一致,合同因林晓无法获得购房资金缺乏继续履行条件,林晓要求解除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定金退还的判定
林晓未获银行批贷是因房屋房龄长,自身无违约行为。即便假设是林晓自身原因导致贷款不能,合同补充协议也明确约定“三方免责互不承担责任”。王芳虽称已告知房屋情况,但相关条款约定不明,且贷款业务专业性强,无其他证据证明林晓明知房龄过长导致贷款不能的后果,所以林晓在合同解除后要求退还定金合理。
(三)违约责任的认定
王芳主张林晓违约,依据不足。林晓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贷款失败后积极与各方沟通,未拒绝履行合同。王芳提出的林晓其他所谓违约行为,如要求降价、提前交房等,在合同履行中属正常协商范畴,不能认定为根本违约。王芳反诉要求林晓赔偿违约金和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撑。
四、裁判结果
确认林晓、王芳、阳光房产中介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1 年 12 月 28 日解除。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王芳退还林晓定金20 万元。
驳回林晓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王芳的反诉请求。
五、胜诉办案心得
精准把握合同条款:在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律师要深入研究合同每一项条款,包括付款方式、贷款约定、违约责任、特殊条款等。本案中,对合同中贷款相关条款及免责条款的准确解读,为维护当事人权益提供关键支持。
注重证据收集与整理:全面收集和整理证据至关重要。本案中,收集双方沟通记录、贷款审批文件、定金支付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清晰呈现合同履行情况和争议焦点,有力支持当事人诉求。
深入研究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案件事实准确运用法律条文。在本案中,依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违约责任认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成功论证当事人解除合同和退还定金的合法性。
灵活运用诉讼策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合理诉讼策略。面对对方复杂抗辩,从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事实证据等多维度论证,增强说服力。如在本案中,针对王芳的反诉,从事实和法律角度反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律师需全面分析案件,运用专业知识和技巧,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同时不断总结经验,提升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