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财政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鼓励引导全区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转型,增强市场竞争力,激活发展新动力,促进自治区民营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和转型升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30号,以下简称《三年成长计划》)精神,现就支持自治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为指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以激发市场活力和经营主体内生动力为着力点,通过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三年成长计划》等支持措施,大力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个转企”,支持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特别是公司制企业,整体实现小微企业数量增加、质量提升、实力增强目标,促进新时代自治区民营经济高质量、高层次、高水平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主体自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部门联动,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优势,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积极引导和扶持“个转企”,切实尊重主体意愿,注重激发个体工商户内在动力,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二)分类指导、科学推进。“个转企”工作不搞一刀切,要遵循市场规律,充分考虑各地产业特点和主体实际情况,做到因类因需、科学施策,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对实力较强、条件较成熟的主体,促其加快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但转企有顾虑的主体,积极引导扶持;对规模较小但潜力较大、成长性好的主体,加强关注和培育。

(三)部门协作、注重实效。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市场等手段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推动依法依规经营,为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转前、转中、转后服务机制,加强技术支持,实现部门间互认,落实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推动个转企工作顺利实施。

三、“个转企”方式

支持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申请登记为:

(一)个人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三)有限责任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

“个转企”后,有多个投资者的,投资者中至少应当有1名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个转企”实行“一注一立”业务联办,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机关开具“个转企”企业准予登记通知书,载明原个体工商户及升级后企业基本信息,为“个转企”企业办理行政许可延续等业务提供方便。

四、主要对象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将注册登记一年以上、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产值和销售规模较大的商贸流通类等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推动其加快转型升级为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法转型;属非重点对象个体工商户但自愿转型为企业的,大力支持其转型。

五、政策支持

根据《三年成长计划》开展“个转企”行动的相关要求,对“个转企”企业符合已有政策支持条件的,适用各相关部门已出台的各类扶持发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便捷准入、税费减免、政府采购优惠、行政收费减免、创业补贴、金融支持等。“个转企”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为“个转企”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转企服务,帮助其顺利完成转型升级。

落实《三年成长计划》“对首次‘个转企’稳定经营2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政策。补助资金由盟市、旗县(市区)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安排预算,具体承担比例和标准由各地根据地区实际制定。

六、补助资金发放条件和方式

(一)发放条件

个体工商户首次转型升级为企业申请一次性补助资金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转型时个体工商户存续时间已超过1年,且近1年内未办理经营者变更。

2.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业务办理时间在2023年4月12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且个体工商户注销时间与转型企业设立时间间隔不得超出15日。

3.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转型企业中投资比例不低于30%。

4.转型企业连续2年从事实际经营活动且在住所地正常经营,能够提供财务记账支出(代理记账支出、财务人员聘用等)的相应凭证。

5.转型企业在申请补助资金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未被列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6.转型企业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有实际税款缴纳记录,不属于纳税非正常户和风险纳税人,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7.转型后,企业名下有1人或者以上人员缴纳社保满1年。

同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区范围内有多家转型企业的,仅奖励一家转型企业。

(二)不予发放情形

一次性补助资金申请及发放期间转型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

1.转型企业自转型之日起存续时间未满2年。

2.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已不再担任转型企业投资人(股东)身份的。

3.转型企业住所变更已迁出内蒙古自治区的。

4.转型企业未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的条件提出申请的,或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

5.转型企业通过登记地址无法联系或者因未按时年报等情况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6.转型企业已注销或被吊销、除名、责令关闭、撤销登记的。

7.转型企业在符合申报条件后90日内未提出申请的。

8.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予发放的其他情形。

转型企业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将已获取资金退回财政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发放方式

各旗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通知本辖区培育库内转企企业一次性补助资金申请方式及条件,并扩大宣传覆盖面,提升政策社会知晓度。各旗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实地入户走访、横向部门数据对比等方式对自主申报的“个转企”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名单应当履行向社会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各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经公示无异议的“个转企”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审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通过审核、符合专项资金发放条件的转型企业,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分担比例履行拨款程序,于拨款程序启动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至企业账户。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本级财政预算申请要求,及时申请“个转企”一次性补助资金项目预算。转企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内跨盟市或者旗县(市、区)办理迁移业务的,一次性补助资金由该企业符合申报条件时所在地负责审核并发放。

2025年至2028年期间,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在官方网站公示“个转企”转型企业名单及一次性补助资金发放情况。

(四)申请材料

“个转企”转型企业申请一次性补助资金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个转企”一次性补助资金申请表。

2.转型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及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持股比例情况(通过数据共享可以获取的免于提供)。

3.转型企业连续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会计报表。

4.转型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及社保缴纳证明(企业可自行登录主管部门网上服务系统打印)。

5.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转型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申请材料。证明文件可通过共享政务信息资源查询、核验的,可以免于提交。

本政策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市场监管、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对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资金保障,落实绩效管理,确保政策取得预期效果。

(二)落实责任,强化服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全面掌握符合转型升级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规模、数量、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定期通报信息,分析形势,对有转企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要及时开展帮扶、引导、培育等工作,为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个转企”政策,树立发展典型,强化示范带动,增强符合条件个体工商户的转型意愿和主动性,提高全社会对“个转企”工作的认知度,营造良好氛围。

(四)强化管理,严格纪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一次性补助资金,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补助资金发放的监督,发现上述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个转企”一次性补助资金申请表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容来源:包头稀土高新区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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