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多年杳无音讯

被法院宣告死亡19年后

竟然“亡者归来”?


近日

江阴法院审结一起

申请撤销宣告自然人死亡案件

让陶某成功“复活”

基本案情

陶某系江阴某棉纺织厂的员工。1987年10月,陶某与女友钱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1995年9月在江阴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陶某与前妻钱某之间发生经济纠纷。1995年12月,陶某负气离家,多年来杳无音讯,陶某家人经多方寻找未果。2005年3月,陶某的母亲马某向江阴法院申请宣告陶某死亡,经陶某所在单位、社区、公安部门核实,确认陶某已经离家出走10年,下落不明。江阴法院依法发出寻找陶某的公告,一年公告期届满后,仍没有陶某的下落,遂判决宣告陶某死亡,公安机关亦注销了陶某户籍。2024年6月,陶某已达退休年龄,回江阴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时发现自己被宣告死亡且户籍已被注销,遂于2024年12月向江阴法院申请撤销宣告其死亡的判决。

案件裁判

江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因陶某被其母亲马某申请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并与家人取得联系,其本人作为申请人向作出死亡宣告判决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宣告死亡的申请符合撤销死亡宣告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江阴法院受理后,询问陶某及其母亲马某,查明申请人确系陶某本人,依法作出了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陶某从而在法律意义上“死而复生”。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制度。这种推定将产生与生理死亡基本一样的法律效果,相关权利义务也会按照生理死亡处理,例如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个人财产作为遗产依法继承等等。但宣告死亡只是基于法律所拟制的死亡,是一种推定,被宣告死亡并不等于生理上的死亡。自然人是否真正死亡,仍然不能肯定。对于被宣告死亡的人没有真正死亡的,法律上应当撤销宣告死亡判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撤销死亡宣告案件时,应严格把握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实质要件是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重新出现”包括多种情形,比如被宣告死亡人返回原住所或居所,或者与其家人重新取得联系,或者有人确知其下落等,只要确实出现该自然人仍然存活,结束其生死不明的状态的情形,都可以认定为该条所规定的“重新出现”。程序要件包括:一是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被宣告死亡人仍然存活,其本人当然可以提起撤销死亡宣告。除本人之外,利害关系人亦可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申请撤销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与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一致,且没有顺序的限制。该申请应向作出死亡宣告判决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二是由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撤销死亡宣告同宣告死亡一样,必须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无需发布公告,仅需要根据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的事实,作出新的判决,并在新判决的判项中撤销原判决。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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