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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黎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保山黎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测)报告一案,经保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于2024年12月11日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交办了保山黎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测)报告线索。2024年12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经调取该公司机动车检验(测)线监控视频和查阅相关台账,发现该公司自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10月29日以来,在柴汽混合检验(测)线使用1台OBD作弊器(省执法检查组检查当日该公司已自行销毁)为16辆OBD检测不合格机动车(均属于国四以后的汽油车和国五以后的柴油车,即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和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通过检测,通过使用OBD作弊器屏蔽被检测车辆原有OBD信号,将检测时存在故障、无法正常通过OBD检测的车辆代码进行替换,最终使显示“不合格”的被检测车辆的OBD系统检测结果变为“合格”,并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6份,3辆柴油车收取环保检测费每辆90元、13辆汽油车每辆70元,共计收取了1180元。该公司上述行为,根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第8.2“结果判定”第8.2.3:“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车,以及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车,如果OBD检查不合格时,也判定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8.2“结果判定”第8.2.4:“对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车辆,如果OBD检验不合格,也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测)报告行为。

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2025〕1号),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按要求积极开展整改工作。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27日,我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8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企业性质、企业规模以及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事实;

2.2024年12月27日,该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已授权委托保山黎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站长***、授权签字人***全权配合我局进行调查的事实;

3.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4.2024年12月27日,我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自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10月29日以来,在柴汽混合检验(测)线、汽油检验(测)线共使用1台OBD作弊器为16辆OBD检测不合格机动车通过检测,并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6份的事实以及违法事实、违法情节、企业性质、企业规模等;

5.2024年12月27日,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各1份以及公司法人、现场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的机动车检验(测)资质、授权签字人身份信息以及证明该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和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等事实;

6.2024年12月27日,该公司提供的《保山黎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使用OBD作弊装置检测车辆清单(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10月29日)》1份,证明该公司使用OBD作弊器自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10月29日以来检验(测)机动车的数量(共计16辆)及检验(测)结果信息;

7.2024年12月27日,该公司提供的《保山黎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公示》、《保山黎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使用OBD作弊器检测机动车的收费证明》(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复印件16份),证明该公司开展机动车检验(测)的收费标准以及该公司自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10月29日以来使用OBD作弊器检验(测)机动车的收费数额等事实;

8.2024年12月27日,该公司提供的《黎源检测站花名册》1份,证明该公司2024年从业人员情况的事实;

9.2024年12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和辐射环境管理科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图》,证明该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的事实。

10.2025年1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2025〕1号)及2025年1月10日《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测)报告违法行为事实和依法责令你公司整改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5年1月10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2025〕1号),明确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5年2月5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1月10日下达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2025〕1号)和2025年1月10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有关规定,综合你公司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等情节,你公司的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为“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0辆以上”,裁量等级为5。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25。经自由裁量计算,你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测)报告行为一案的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罚款10.9万元(大写:壹拾万玖仟元整)。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即收取的排气污染物检测费)1180元(大写:壹仟壹佰捌拾元整);

2.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测)报告行为处以罚款10.9万元(大写:壹拾万玖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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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保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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