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于1月24日作出的“沧环罚决〔2024〕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查明,沧州汇泽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6月3日对车牌号为冀J4T***的蓝牌车辆,2024年7月17日对车牌号为冀JRL***的蓝牌车辆检验过程中排气筒存在冒黑烟现象;2024年8月5日对车牌号为冀J04***的蓝牌车辆检验过程中排气筒存在冒蓝烟现象。沧州汇泽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为车牌号为冀J4T***、冀JRL***、冀J04***的蓝牌车辆出具了编号为130921A1240603111132****、130921A1240717112805****、130921A1240805085244****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在上述3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车辆是否存在明显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一项均标记为否(该项为否决项目),且报告的检验结果为合格,与实际不符。以上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沧州汇泽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2.5万元。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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