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路北区人民政府最新公示

唐山一家公司被罚!

详情如下


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北市监处字〔2025〕12号

当事人:唐山杨如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203MAC7T2463R

2024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路北区蓝翔里金港静园6号楼6-7号-1的唐山杨如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在经营过程中的肉苁蓉山茱萸人参片运动营养食品未按规定对待售商品进行明码标价。经查,当事人以458元的价格购进了10盒,以987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销售了2盒,违法所得105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属于不执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合法的自然人身份以及合法的主体经营资格。

2. 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对待售商品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

3. 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不执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期间的经营情况。

2025年1月10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不执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规定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2.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不执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不执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058元,并处罚款1500元,罚没合计2558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路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02110004

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零二五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来源:路北区人民政府官网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