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网购的日益发达,网购宠物也日渐增多。一个个视频中看着活泼可爱的“毛孩子”,到手后却有着“卖家秀”和“买家秀”的巨大差异,“货不对板”时该如何维权,能否主张“退一赔三”。你是否也有这样的困惑……

近期,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大学刚毕业、开启独立生活模式的小艺,一直梦想着养一只属于自己的宠物狗。某天,小艺刷到了某宠物店的视频,于是她添加店主微信,就购买宠物狗事宜进行沟通。

小艺表示,自己想购买一只软毛的西高地雄性犬,店主立刻发来狗狗视频,小艺一眼相中视频中活泼可爱的小狗,她跟店主反复确认,店主表示出售的系纯种西高地立耳宠物狗,小艺支付了3300元款项并承担运输费用350元。


小艺视频中看到的狗狗

然而心心念念的宠物狗到货后,小艺却觉得有些异样,小家伙从毛色到外形都与视频中的狗狗不太一致,到家没两天,宠物狗耳朵也由之前的立耳变为垂耳,甚至还生病了,小艺为此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595元。


小艺收货后次日拍摄的狗狗


小艺收货后一周拍摄的狗狗


小艺收货后第10日拍摄的狗狗


小艺收货后带狗狗体检的检查报告

小艺就此和店家交涉,店家却拒绝承担责任,小艺遂将店家诉至法院,主张店家故意告知该宠物狗为纯种西高地,使得其产生重大的认识错误,诱导其作出购买该宠物狗的意思,该行为已经构成消费欺诈,基于此要求店家退货退款、赔偿损失并支付购买该宠物狗价款三倍的增加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

开庭当日,小艺显得顾虑重重。法官询问原因,小艺表示,在与狗狗相处的两个月时光里,已经对狗狗产生了感情,担心即便诉请得到支持,退还狗狗后,狗狗无法受到善待。法官遂向其建议,可以与店家进行协商,在保留狗狗的前提下,由店家进行赔偿。小艺听闻可以留下狗狗,整个人都安心不少。

店家表示,基于协商,可以给予少许补偿,但坚称不存在货不对板的情况。

为此,法官要求小艺当庭出示狗狗的近期照片,并责令店家对于出售犬只符合约定的标准进行举证,在事实面前,店家终于承认了自己的错误。


小艺开庭当日出示的狗狗近期照片


经松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小艺与店主达成一致,确认狗狗归小艺所有,由店主退还小艺货款并赔偿相应损失、给予一定补偿,相应款项已当场履行。

法官说法


沙 莎

松江区人民法院

泗泾人民法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随着网络交易平台的发展,运输产业的高效便捷,较之以往的实体店购买宠物模式,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在网络平台购买宠物。但网购宠物如何预防“消费欺诈”,货不对板时如何依法维权,网购过程需要注意哪些风险,让我们逐一道来。

一、何为消费欺诈?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而消费欺诈则是指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判断,以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实践中,消费欺诈具体表现形式通常包括: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夸大性能和隐瞒缺陷等

本案中,店家称出售的犬种系西高地立耳,但显然实际交付的并非该品种犬只,店家发送给原告选狗的视频影像跟原告收到的犬只有明显区别,故商家出售过程中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

二、消费欺诈的法律后果

消费者遭受消费欺诈时,有权要求实施欺诈行为的经营者退货退款并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该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实际支付价格或者接受服务实际支付费用的三倍,若计算出的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则至少应赔偿五百元。

就本案而言,小艺起诉时即选择主张店家在退货退款的同时,向其赔偿运输费医药费等损失,并增加赔偿货款的三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退一赔三”。而在小艺为了留下小狗,愿意调解的情况下,法院组织协调,让店家在交易中既无利可图又赔付损失、给予补偿,并对店家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图片源自网络

那么,实践中常常提及的“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究竟有何区别?“退一赔三”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即经营者“消费欺诈”情境下适用,赔偿标准如前文所述,以接受服务费用或购买商品价格的三倍为限;而“退一赔十”则适用于食品、药品领域,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针对的是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假药、劣药而受到损害的情境,此时消费者除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其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十倍(即“赔十”)或者实际损失为基数计算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三、网购宠物的风险提示

消费者网购宠物前,应核实卖家身份信息,查看是否有正规的营业执照、相关宠物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选择正规合法、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家交易。

选定宠物时,应全面了解宠物情况,可要求卖家提供详细的宠物信息,通过照片、视频等多维度观察,对于宠物的品种、年龄、健康状况、疫苗接种、血统证书等关键信息,与卖家充分交流并固定证据,尽量通过中立可靠的交易平台进行沟通和支付。

宠物到货后,立刻进行验收,发现与约定标的物不符时,当即拍摄视频、照片并联系卖家,及时冷静收集证据。

希望消费者在买宠物时慎重选择消费方式,发生争议后依法理性维权,养宠物过程中不忘社会责任,维护公共秩序;也希望宠物业从业者谨记“诚信经营人为本,和谐社会法是根”,打造诚信品牌,促进稳健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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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沙莎

责任编辑:张巧雨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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