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温度新闻
停在消防通道的车被出租屋意外坠落的窗户玻璃砸坏,损失由谁承担?日前,洞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高空坠物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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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1日,陈某到朋友家做客,因在附近绕了一圈没能找到停车位,便抱着侥幸心理将车辆停放在小区楼下的消防通道上。没想到数小时后她拜别朋友下楼时,发现车子挡风玻璃及车身多处被玻璃砸坏。见此情景,陈某赶忙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经现场勘查后确认,车损是由小区业主潘某家的阳台玻璃掉落所致。事发时,该房屋已被出租给林某。事后,三方对赔偿责任及金额产生争议,陈某遂将2人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汽车维修费3000元。
潘某辩称,自己于2023年10月将房屋出租给林某居住,林某搬进居住时,房屋的内外设备完好,不存在安全隐患。原告将案涉车辆停在小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车道,违反法律规定,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且物业公司对案涉小区的外观阳台玻璃本身存在的技术质量缺陷而可能引起安全问题,应该采取措施,并对小区内的乱停车、不按规定停车行为进行制止。物业公司工作没有做到位,造成财产损失,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林某辩称,其只是租户,没有义务监管维修房屋,其在得知窗户玻璃坠落后,已通知了房东。
洞头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潘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尽到房屋的维护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依法对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虽然潘某与租户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林某是房屋实际管理人,该房屋内所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由其承担,与业主无关,包括高空抛物、水电燃气使用不当等。但本案中,原告车辆受损并非发生于房屋内,亦非高空抛物导致的财物毁损,房主夫妇仍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无法免责。若房主潘某认为物业公司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可在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而林某作为承租人,也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应尽到日常管理和维护义务,且事故发生时其尚在家中,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险情,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陈某将车辆停放在有明显消防车通道禁停标线旁的案涉小区楼栋正门口,该车辆的停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且未与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由此加大了坠落物致车辆受损的风险。因此,原告车某对于自身车辆的损害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原告陈某承担40%的责任,被告潘某承担30%的责任,被告林某承担30%的责任。结合上述责任比例分摊,原告陈某自行承担维修费1200元,被告潘某赔偿原告900元,被告林某赔偿原告9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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