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洋 通讯员 母智蝶 刘雪梅)男子手机遗失被他人捡到,深夜私自闯入拾取人家中强行要回,与屋主发生抓扯并致其受伤,屋主诉请非法侵入者赔偿损失。日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郭某赔偿原告罗某各项损失9900余元。

2023年11月15日下午,郭某与朋友在野外钓鱼时不慎将手机遗失,而后被路过的罗某之妻陈某拾到。当日21时,郭某通过手机定位查找到遗失手机在罗某家,并前往罗某家试图取回手机。由于天色昏暗,罗某夫妇出于安全考虑未开门让郭某进入,建议郭某联系警察或第二天白天再来。郭某不予理会,强行撞开罗某家大门并径直进入罗某夫妇卧室寻找手机。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抓扯并导致罗某倒地受伤。

警察出警后,罗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直至2023年11月21日出院,经结算,此次住院共产生医疗费8829.45元。

2024年3月,大足区公安局对郭某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郭某行政拘留3日,并处罚款100元。同月,罗某将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某赔偿经济损失1.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郭某非法闯入罗某家中的行为,已然侵犯罗某的住宅权,主观过错明显。虽然郭某的主观意愿为取回遗失物,但罗某作为拾取人有义务核实郭某是否为遗失物的所有人,事发夜晚视线不良,罗某的处理方式合情合理。郭某私自闯入罗某家中并造成罗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案中,作为遗失物权利人的郭某有权要求拾得人归还手机,但维权应当采用合法的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郭某未经许可闯入罗某家造成大门损坏及罗某受伤的行为,除了承担行政责任外,还需承担侵权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处理民事纠纷时,一定要遵循公序良俗和法律底线,理性表达,切不可意气用事,因一时冲动触碰法律的红线,使得维权不成变“侵权”。

来源:人民法院报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