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

合理的车辆停运损失赔偿主张

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但如果由于车主自身原因

扩大了停运损失

多出的这部分要不要赔呢?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27日,周某驾驶车辆在高架上行驶时,因操作不当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李某的车漆面擦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将车辆扣留收集证据,于10月28日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并于当日通知双方提车。10月31日,李某才打车至停车场领回车辆,11月23日上午,他将车辆送至某汽车修理公司维修,于次日中午提车。


随后,李某将周某和保险公司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李某诉称,其驾驶的小型客车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同时在某网络出行平台注册了网约车在线接单,因事故发生导致其无法如期履行次日的预约订单,致使其被平台处罚,直至11月8日才恢复线上正常接单,共造成停运12天,产生停运损失人民币7380元,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周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案件,应当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因此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被告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本案应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于停运天数的认定,原告因自身原因延迟领取车辆、延迟送修,由此而产生的停运,不应由被告承担。同时,原告从事的是巡游出租车营运活动,网约车平台接单只是获取客源的途径之一,即便是如其所称受到平台限制无法接单,但是其驾驶的出租车仍可通过巡游等方式从事营运活动,这部分停运损失亦不应由被告承担。

据此,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周某应承担责任的停运天数为2天,其中扣留车辆1天,维修车辆1天,共计赔偿原告李某停运损失人民币1230元。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刘晨

上铁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靳先德

上铁法院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

一、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7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条的法理在于,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此时仍令侵权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有悖公平原则。本案中,虽然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属于无责方,相关车辆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取车及送修,其行为系消极的放任停运损失的扩大,由此而产生的停运损失被告不负担赔偿责任。

二、巡游出租车停运损失应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分析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作为新兴业态,具有多种运营方式,其停运损失是否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过失造成,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本案中,原告系从事巡游出租车营运活动的驾驶人,网约车平台接单只是获取客源的途径之一,且涉案交通事故仅造成原告车辆车漆刮擦,原告至交警部门领取车辆后,即便因该事故受到平台限制无法线上接单,但是原告仍可通过巡游等方式从事营运活动,故因原告放弃所有运营方式而产生的停运损失,亦不应由被告承担。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营运车辆驾驶员,如因交通事故造成停运损失,除积极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索赔外,也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于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素材提供| 民庭 靳先德

责任编辑| 傅婷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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