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指导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日前,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升级出台《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3.0版,于今年2月起正式施行。

现代快报记者获悉,2021年12月底,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出台2.0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以下简称2.0版免罚轻罚规定),在全国首次细化“违法行为轻微”等五个方面的裁量因素,明确免罚轻罚的程序要求,将不予处罚清单扩充至55项,并建立全国首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减轻处罚清单,囊括21项违法行为。

3.0版免罚轻罚规定包含一个规范性文件主体部分和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两个附件清单。其中,主体部分由17条扩展至27条,分为总则、适用情形、裁量因素、综合裁量、实施程序、附则等六章。清单部分,将不予处罚清单由55项扩展至77项,减轻处罚清单由21项扩展至44项。具体情况如下:

规范性文件主体部分重点作了五方面完善

一是首次细化从轻减轻处罚裁量因素。依法增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掌握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等五个方面的判断标准,既给予执法人员具象化适用指导,又防止执法人员过度滥用造成“当严不严”。如第十五条规定,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且产生了实际效果的,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进一步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与“及时改正”进行科学区分,防止滥用。

二是完善不予处罚裁量因素。对“违法行为轻微”等五个不予处罚方面裁量因素进行再细化、再完善。如,明确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二年内第一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适用相同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理的违法行为。

三是突出综合裁量原则。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完全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但情节轻微,按照法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过罚不当的,可以综合裁量减轻行政处罚。第二十条在此基础上,专门列明十一个重点监管领域裁量要素指引,如对于广告领域违法行为,应予考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广告浏览量、广告发布载体性质、广告对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四是强化合规经营指导。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的同时,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口头、电话、发放材料等简便形式,也可以通过制发行政提示书、建议书、约谈书等形式。

五是优化实施程序。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减轻处罚的案件及立案后认定违法事实成立但综合裁量不予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办案机构或者办案机关进行集体讨论。

两张清单除了数量扩充外,重点作了三方面完善

一是更精准聚焦经营主体需求。从执法办案系统抓取近两年200多项高频违法行为,逐项评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科学论证纳入两张清单。充分听取基层建议,针对经营活动较为集中、民营经济重点关切、轻微违法较为高发、执法实践中迫切需要相关指引的食品、广告等重点领域,进一步梳理补充相关轻微违法行为,实现轻微违法行为应入尽入。

二是更科学区分轻微违法行为。全面排除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严谨论证,确保清单所列行为轻微。针对同类型违法行为,根据生产、销售等环节责任轻重,区别设置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条件,体现责任与处罚对等。区分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重点关注平台内经营者的轻微违法行为,突出清单民生导向。

三是更严谨界定免罚轻罚条件。坚持合法性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等规定,科学设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条件,体现“无过不罚”“小过轻罚”“大过重罚”的基本立场。坚持指导性原则,详细列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应予考虑的具体因素,为基层执法提供具象化指引,实现可操作、易判断。

今年,省市场监管局将加强3.0版免罚轻罚规定的培训解读,征集发布典型案例,建立免罚轻罚数据分析研判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疑难问题,指导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正确适用,更好统筹执法力度和温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刘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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