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自2018年起,被告人梁某某先后成立武汉某世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快某科技有限公司,指使王某航(另案处理)雇佣万某某、徐某、熊某、姜某某、田某、温某、文某、王某如、胡某某、阳某某(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技术、运营人员,开发“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Android、iOS、Windows、MacOSX、TV等客户端,由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织翻译人员,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向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经审计及鉴定,“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24部,会员数量共计约683万。

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以接受“捐赠”的名义通过涉案网站及客户端收取会员费;指使谢某某(另案处理)以广西三江县某云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对外招揽广告并收取广告费用;指使丛某某(另案处理)对外销售拷贝有未授权影视作品的移动硬盘。经审计,自2018年1月至案发,通过上述各渠道,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2021年1月6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其位于山东省威海市的居住地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向法院预缴了部分罚金,可以从宽处理。

据此,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梁某某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知名度较高,受众群体较为庞大,自侦查起即引起社会公众较高的关注度。本案被告人通过信息网络向不特定的公众传播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与普通的实体侵权盗版案件相比,所涉影视作品的传播范围更广,危害更大。本案审理中所涉及的在影视作品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如何理解的问题,均属于此类网络侵犯影视作品案件中常见问题,本案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等对上述问题的具体分析、阐述,对今后类案的审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案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责任编辑:奚晓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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