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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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如何有效地执行和解协议经常会成为诉讼参与人关注的焦点。

当上诉人撤回上诉请求后,而另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庭外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如何得到救济?

最高院在指导案例《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一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后又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的,则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则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而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外达成和解协议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的,则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此时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最高院认为,

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裁判要点主要解决了两方面问题:

一是和解协议的性质。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自行就债务履行、终结诉讼等方面内容签订和解协议的性质,“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

二是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应当如何救济。如果发生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法院对此种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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